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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过滤侵权商品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1: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赵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提出,要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那么,政府采购市场究竟如何拒绝侵权及假冒伪劣商品的进入?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哪些难题?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又该具体从哪里入手?

 

侵权行为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制度虽然有严格的组织和运作程序保障,但其本身也并非是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绝缘体。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告诉记者,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案例比较多,“比如,我们给一些单位采购电脑、网络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其中就涉及软件,如操作系统等。有些采购人在制定方案时,因为害怕附加软件会增加采购支出,故意避而不谈,没有对软件作出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因提供正版软件会增加投标报价,价格高了在评标时没有优势,所以也不对软件部分作出报价。在洽谈合同时,采购人和供应商都不谈软件问题。履行合同时,供应商大都是使用盗版软件给用户预装在系统中,至于侵权问题以及系统的安全性问题,很少有人会考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 来,随着采购项目的增多,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事情时有发生,不仅采购人有意见,供应商不满意,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而且使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演变成投诉或诉讼事件。

 

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针对因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有业内人士表示,政府采购必须保证其采购的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政府采购的货物未得到制造厂家的合法授权,其来源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将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政府采购货物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使用政府采购货物行为的合法性都将不能保证。

如何保证政府采购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李平认为,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即采购项目实施前,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一个必须具备的条件,载入采购文件之中,要求供应商必须做到,并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承诺,凡没有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明确措施、作出具体承诺的,则视为没有对招标采购方案作出实质性响应,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采购文件中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时,首先要明确在这个项目中,什么是知识产权,哪些产品包含了知识产权,哪些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制作合法、合理的保护方案。”李平说。

 

把紧收口环节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侵权所带来的风险要在源头上进行规避。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由投标供应商来承担。但目前来看,知识产权的确定缺乏相关信息来源,因此签订合同阶段验收环节很关键,如果验收把关不严,可能就会出现问题。

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脑、打印机等政府采购项目都实行了协议供货,过去代理商投标时,出具的厂家授权五花八门,很难辨别真伪,现在规定由厂家来投标,中标后厂家再指定3家到5家代理商,经过审核进入协议供货名单,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该负责人强调,采购人的把关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跟合同是否一致,采购人在验收时不能“打眼”。

 

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

然而,采购人能否具有识别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火眼金睛”?一家商用电视品牌的销售总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让采购人去查证侵权的“山寨”厂商不太现实。他表示,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会遭遇“山寨”竞争者。“有的厂商在投标过程中资质造假,有的通过改装实现某种自身并不具备的功能,但在投标时却以价格低而中标。有的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业绩证明,但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时,作为采购人也没有精力和能力证实和检查。比如,某家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在外地,采购人出于成本和多方面考虑也不会去查证。”

除了采购人方面的因素外,侵权行为的举证也是一道难题。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预防侵权行为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侵权如何界定,“这的确不是单独依靠政府采购部门能做到的。供应商如果因被侵权而提出了投诉,确实要拿出有效证据来,比如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的认定依据。”

而问题在于,侵权举证有时也不易做到。“当我们发现有竞争者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造假情况时,作为企业,我们自身也难于取证,证伪也很难。”该销售总监说。

当证实和证伪都存在难度时,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侵权行为便难以避免了。该销售总监分析说:“‘山寨’厂商中标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商用电视这个行业里鱼目混杂,缺少规范和行业标准,相对门槛较低。但如果彩电行业的各种标准都比较规范,投标人的门槛相对较高,一些杂牌厂家就很难在竞争中获胜。”因此,为了防止侵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他建议相关行业应该制定更加规范的标准,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更公正的“土壤”,让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拥有操作性强的标准,让那些“山寨”供应商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大门前就被过滤掉。

 

【链接】

据了解,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或采取了专门措施,为抵制侵权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建立起防火墙。

云南省昆明市今年出台了《昆明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商品流通、招投标均作出规定,并对侵权行为制定严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禁止采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假冒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假冒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予以采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制定采购方案时,就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对参与供应商具体的资格、资质条件作出规定;在制定采购文件时,把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条件要求载入其中;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时,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情况进行审查:一是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进行初审后,只对合格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二是在接收投标时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只接收合格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三是在对项目进行评审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凡资格、资质不合格的供应商不能进入具体的评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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