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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执行:明晰职责 相互支持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1: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作为一名基层政采工作者,笔者发现,目前基层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的关系处理上有一些不好的倾向,一个是关系庸俗化,另一个是关系对立化。

关系庸俗化主要表现在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能,完全失去原则,对执行机构出现的问题也听之任之,对发生的问题也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产生这种关系庸俗化的原因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本身过去是“一家人”,执行机构是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的,所以不便监管、不好监管。

关系对立化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关系僵化,相互不配合、不买账,互相进行指责。产生这种关系对立化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职责不清。

不管是关系庸俗化还是对立化,都是不正常的,都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上,之所以将监管与执行实行分设,是充分考虑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同时也是与国际上行政管理模式的接轨。政府采购的监管与执行是政府采购工作的2个方面,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是矛盾的统一体。

怎样的关系才符合或适应监管的需要,而又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改革的顺利进行呢?监管与执行的关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2个部门(机构)找准关系处理的平衡点、摆正位置,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笔者认为,监管与执行部门要明晰职责、摆正位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在明晰职责的前提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监管部门要善于监督,执行部门要态度积极,接受管理。监督的威信不是靠一纸任命得来的,而是靠监管部门自身的素质、对法律的理解和严格的管理树起来的。监管部门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不要因“位”低而不为;执行机构也不能因“权”重而滥为,不管你“衙门”有多大,行政级别有多高,也是被监督的对象,要接受管理,要依法进行采购。

笔者认为,监管与执行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相互尊重、互相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各个方面齐心协力来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更离不开监管与执行的相互配合和互相支持,共同推进阳光操作规程的实施。(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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