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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应具备什么条件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8-19 09:24: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合作创新采购】

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应具备什么条件

■ 何一平

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是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是否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应当首先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基本要义以及研发创新产品是否具有最低可能性。笔者认为,只有符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基本要义,研发创新产品具有最低可能性,并且符合适用条件的采购项目,才能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符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基本要义的项目,应当是以研发、购买并使用创新产品为目的项目。研发创新产品是首要目的,购买并使用创新产品是最终目的。

但是,以下项目不符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基本要义:一是采购人仅购买并使用创新产品而不委托研发的项目。二是采购人仅委托研发,而不购买并使用创新产品的项目,即仅以购买并使用研发成果为最终目的,而不以购买并使用因此研制的创新产品为最终目的的项目。三是虽然研发结果表现为产品,购买并使用的标的物也以产品表现,但是不以购买并使用产品本身为最终目的,而以购买并使用产品所体现的技术成果为最终目的的项目。此时,产品仅是技术成果的载体,而符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基本要义的项目,产品不仅是技术成果的载体,而且也是根据该技术成果研制的最终定型产品。

研发创新产品具有最低可能性的项目,是与研发创新产品不具有最低可能性相对的项目,而研发创新产品不具有最低可能性的项目,是指根据现有的经济、技术等条件根本就不可能研发成功或者研发成功概率极小的项目。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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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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