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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九)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1-11 21:33: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九)

11.2 标准合同要素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货物或服务合同至少应包括:协议书;专用条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货物、服务或货物加服务的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任务大纲、工作说明书、预算(成本补偿合同)、履约保函模板、交付要求等。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包括以下部分:协议书;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如适用);附表。

11.2.1 协议书

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1.确认合同双方以及经授权代表合同方行事的人员,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合同基于联合报价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常将与其中一个实体订立合同,且该实体必须始终是牵头方;

2.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范围以及提供的数量,以及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3.合同文件的引用(即专用条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用条款、投标人报价书中包含的具体可退还表格)。对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所有必要的资料均必须列入附表中,工程合同不应包含任何其他信息或文件(特别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招标文件),且承包商的标书不应附在合同中;

4.价格和付款条件。合同必须以投标人报价书中所示的货币计价,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重要的是要建立具体可量化的付款指标与交付服务或完成工程的里程碑挂钩。对于工程合同,通常根据已完成工程的常规衡量指标进行中期进度付款。最终付款必须始终验收了有关服务完成或工程竣工,或货物交付的文件之后予以实施;根据此类 标准合同,必须选择付款方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常采用“包干价”或“单价”合同(建设合同中计量价格)的形式:只要有可能准确地确定需要承包商提供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的数量和范围,就应采用“包干价”合同;只有当服务、工程、货物的性质无法准确地确定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工程、货物的数量时,方才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确定总金额以及服务的每一组成部分的最高金额(例如每个工日的费率、每次往返行程的费用等),并确立适用的单价。不得超过最高金额;不鼓励采用基于百分比的合同,用于衡量咨询成本占总建设造价的百分比。

5. 期限较长(超过12个月)的合同可能包含与官方公布的价格指数相关的价格调整,以涵盖工程费率的变化。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增加额也可作为固定费率进行估算和合并。如果商品价格可能随时间发生波动(如石油产品、金属产品等),其合同可基于商品、贸易交换价格(如普氏价格指数或伦敦金属交易所),但前提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进行了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注明最终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金额,承包商应相应地调整数量,以确保不会超过合同金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简明格式、计量价格、总包以及“设计和建造”合同15)包括价格上涨的具体条款。然而,在可能的情况下,强烈建议避免价格上涨——这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工程合同的默认设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小型工程没有涨价功能,不得为此目的进行调整;

6.合同期限。必须精确定义开工和完工日期以及成功执行的里程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要求确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时间。不应指定合同到期日;

7.工程和服务合同必须规定关键人员的姓名,及其工程投入;

8. 对于因合同执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事项,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不能友好解决,则应按照现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解决。除非经过总法律顾问的特别授权,否则合同文件中不得包含法律选择条款。相反,仲裁条款应规定: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应遵循国际商法的一般原则;

9.如若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其中一条强制性规定是:供应商及其子公司、代 理人、中间人和负责人必须与联合国内部监督事务厅(OIOS)、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审计和调查组(IAIG)以及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ED授权的其他调查机构合作,并在需要和必要时,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道德操守干事(在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举报人政策进行初步审查期间)合作。此类合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接触供应商的所有雇员、代表、代理人和受让人;以及编制所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包括财务记录。未能全力配合调查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和终止合同,禁止将供应商纳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登记的供应商名单中,或将其从中除名。

11.2.2 专用条款

加入专用条款必须得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用合同条款或协议书需要进行修改和或增补的,则应将其纳入其中,无论是在签发招标文件之前(见第 6.5.6 条“合同信息”),还是在招标流程中收到投标人答复后而做出的举动。

11.2.3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通用条款(GCC)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为货物、服务、货物加服务以及工程(视采购性质而定)制定了合同通用条款,确立了构成每项合同的法律框架。合同通用条款不得更改。如需修改或增补,应与法律顾问协商后,以专用条款的形式修改或增补。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含有关于采矿、童工、性奴役和工人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签署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的供应商自动视为同意遵守此类条款。采购官员应在签署此类合同时提请供应商注意此类条款。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所有合同,并构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签订合同协议的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可作为合同附件随附,或者供应商可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上查阅合同通用条款。就建设工程而言,合同通用条款被纳入到专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整改编的全部六个 FIDIC 合同中,是固定且不可变更的部分。货物和服务使用通用条款不适用于工程承包。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一般不同意采用另一方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如果要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用另一方的通用条款和条件,而且如果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必须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11.2.4工程合同的技术规范、任务大纲、工作说明书、设计文件和附表

技术规范、任务大纲(TOR)、工作说明书(SOW)、设计文件和其他规范必须始终作为合同附件或作为合同的内容包含在合同文件中。

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而言,对技术规格进行了解释,并将其列入合同附表当中。附表根据合同的复杂性,应反映需要包括的技术规范,并应包括所有必要的设计详情、 图纸、工程量清单(BOQ)等。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中,技术规范是作为业主的要求而编制的。

如果附表中需包含的信息太多,则可在附表中通过引用的方式加入适当的文件(例如图纸、通用/专用/技术规范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准则和程序手册,并附于合同中。在此类情况下,附表必须按作者、标题、日期和版次号明确地对文件进行标识。必须注意附表的内容与合同的通用和专用条款相一致。附表还载有特定形式的协议、保证和保修条款。附表的数目和内容将因不同的合同类型而异。附表还包括所需的详细指导说明。

11.2.5 合同文书的类型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编写了标准合同。以下各节将包含下列内容:第11.3条:采购订单;第11.4条:长期协议;第11.5条:一揽子采购协议;第11.6条:工程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小型工程合同、简明格式合同施工合同、 计量价格施工合同、总包施工合同、设计和建造施工合同;第11.7 条:服务合同:专业服务合同、小型服务合同;第11.8条:货物合同。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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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99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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