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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电子化采购有了“脚本”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11 20:54: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长沙电子化采购有了“脚本”

该市出台办法,要求所有采购项目均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完成,并对操作程序作出全面规范


本报讯 1月1日起,长沙市本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网上竞价等采购项目,均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完成采购全过程及监督管理活动。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速”政府采购,推动该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电子化采购的最大特色便是打破传统采购的时间和空间障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然而目前,各地在推进电子化采购方面做法不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且较少有地市级推出系统、规范的电子化采购管理制度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长沙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长沙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对市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及长沙市财政局依法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均采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接受市财政局、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其应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办理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的数字证书,经市财政局备案后,进入政府采购当事人信息库,方可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电子化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在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方面,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应在保证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计划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市场情况,合理规划采购需求,通过长沙市采购信息平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办法》细化规定了采购人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的要求,如,对于达到长沙市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内容,要作为独立的采购明细申报,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的可作为独立的采购明细,也可合并申报,对于合并的明细应上传明细清单;采购明细的采购品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在给出的品目中按照相近的原则进行选择,不得随意填写;资金性质应根据采购明细的资金安排或来源进行合理选择;采购明细为进口商品的必须在是否进口商品处进行勾选等。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操作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进行备案。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公告等。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采购信息平台提交项目结果。

采用网上竞价、网上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信息平台发布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采购公告。《办法》强调,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所采购内容应遵循“市场有卖,价格可比”原则,不得采购定制产品,不得针对供应商提出与采购需求不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性条件。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采购活动,其报价应包含商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税金、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维护及各种风险等明细费用。

《办法》还对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料归档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建立健全电子化采购管理制度、未按规发布公告、违规收取费用等情形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等处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报价错误或故意压低报价等情形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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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9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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