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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为简的欧盟公共采购——全面解析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11 20:53: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在过去的采购中,不少中小企业投标者会发现他们在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时,会因提供大量证明或相关文件而焦头烂额。为减轻竞标者管理压力,同时方便缔约机构审核,新修订的《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在资格预审阶段引入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由竞标者主动提交自我申明。欧盟是如何使用ESPD的?又是如何在新指令中详细定义的?这种能为采购程序化繁为简的妙招,又能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化繁为简的欧盟公共采购

——全面解析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


■ Kuldip Dhanoya

在欧盟,中小型企业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中小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热情却并未有想象中的高涨,仅占据欧盟公共采购份额的29%,这一现象促使着欧盟委员会更加关注于如何促进中小企业更多参与公共采购的话题。根据欧盟对多个成员国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阻碍中小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的原因主要基于技术资格等级和认证标准要求过高、财务要求过于繁重、合约价值过大、行政要求繁复等。为移除这些阻止中小企业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的羁绊,欧盟不断地推进电子化采购进程。

新修订的《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也是在如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对于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的使用也一并出现于其中。这一新规定要求竞标者在提交竞标申请时同时提供电子格式的自行申报表,即ESPD,用以说明其满足项目核心的投标标准,并确认其未被任何强制性条款排除在外,而只有当企业成为中标者后才需提供所有的正式文件与证明,用以确认其在ESPD中所提交信息的正确性。显然,这一新条款将会为竞标者减少大量投标成本。那么,ESPD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哪些?何时应提交正式的支持性文件和证明?

ESPD的适用范畴

ESPD可用于哪些采购方式之中?在新修订的《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其要求“在提交参与或投标申请阶段,缔约机构应接受包含最新自我声明在内的ESPD作为初步申请证明,来取代公共机构或第三方授予的证书”。实践应用中则被理解为ESPD可在限制性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和创新型伙伴关系程序的资格预审阶段使用,公开程序使用ESPD则需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相关的支持条款还有:在强制或无条件排除的情形外;投标人满足相关筛选资格;投标人满足被邀参加投标的备选人筛选资格;若任何经营者依靠其他实体(另一具备合同所要求的特定技能的成员或协会),ESPD中则需要包括这些实体的相关信息,提交形式是单个ESPD还是多个文件仍有待研究。投标人需提供正式声明,证明自己不在被排除的情形中,并满足相关筛选资格。当缔约机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时,投标人(或依靠的实体)需按要求提供。原则上允许缔约机构完整查验相关信息,ESPD需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或第三方负责确立的支持文件并包含一个可以证明经营者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并及时提供那些支持文件的声明。

如果缔约机构能通过访问数据库直接获取证明文件,该ESPD还必须包含相关数据库的网络地址,任何可识别数据和适用情况的解释说明等信息。这种数据库的可利用性,显然需要被引入ESPD的相关条款中,为缔约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便利。据了解,欧委会已要求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7年4月18日前提交相关报告,将数据库发展情况纳入考虑中,来分析ESPD在欧盟成员国中的实践情况。此外,指令指出若缔约机构能直接通过访问“免费提供的,如国家采购档案,企业电子档案,电子文档存储系统或资格预审系统”等数据库获得证明信息,则不应当再向经营者索取。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自行申报呢?阿罗史密斯在《公共采购法》第三版第1卷(2014年)指出,“自行申报只应用于替代‘公共机构或第三方组织签发的证书’以证明符合相关要求”。

然而,“证书”一词在文中的意思不是很明确,而是被引申出很多解释。在缺少欧盟委员会或英国政府权威说明的情况下,阿罗史密斯提供了一些最初的指导:“目前情况下,指令所使用的‘证书’一词是指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官方组织签发的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标准的证明文件;商业和工商登记在册的证明文件;及时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文件;经营者未破产倒闭的证明文件;官方登记在册的文件或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圆满执行和完成以往需证明商业或技术能力的公共采购合同的证明文件;官方质量管理组织或合法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自我申报至少可以替代以上这些文件,若官方不签发类似事务的证明,自我申报可以替代其他经营者需提供的证书这一点可能会引起争论,然而指令本身也未给予明确指导。根据英国对这些规定的解释,考虑到目前已允许供应商使用自我申报的情况,我们相信,内阁办公室或商务部将会发布更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正式提交支持文件的规定

考虑到自我申报已被认可的情况,指令要求缔约机构在授予经营者采购合同前,应要求已确定的投标者提交最新的证明文件或证据(即“证书”本身)。证明方式或支持文件的形式要按照条文60执行,如果有必要还应同时遵守条文62,这两条规定了缔约机构可能需要和应被接受的诸多证明方式。这些文件同样应是最新的。

指令称“已获得采购合同的竞标者应该提供相关证明,缔约机构不能授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竞标者采购合同”。缔约机构在授予合同前应排除以下情形的经营者“提交的满足资质要求的信息中存在严重虚假信息;隐瞒有关事实或无法提交支持文件”。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经营者所提供的来自他所依赖的实体或第三方的信息尚不明确。为了进一步明确中标者需提交支持文件,指令提到“当有必要时,缔约机构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投标者和备选者提交全部或部分支持文件,来保障程序进程的合理执行。”

“在限制性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竞争性对话和创新型伙伴关系两阶段程序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缔约机构可能会限制参与投标的备选人数量。在筛选阶段提出提交支持文件的要求,可以避免其他符合资质的竞标者被剥夺参与机会的可能。”阿罗史密斯在《公共采购法》第三版第1卷(2014年)提到的一个例子:“在超过最低要求的情形下,如缔约机构计划只邀请五家经济运营商参与某工程合同限制性程序投标,他可以依据近期完成的令人满意的相关合同,来选择邀请其中拥有最满意结果或最特别合同的五家运营商。缔约机构可以要求潜在候选者提供真实的合同完成情况,而不是只提供自我申报:否则就会有并未真正按标准完成先前相关合同的候选者被选为竞标者,而真正完成的却没被选中的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指令允许缔约机构检查实际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例外情况,如果ESPD提供的信息被认为是虚假,不可用或者错误的,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开程序因为不适用除外)缔约机构都可以倾向于在更早阶段要求备选人提供支持文件,以确保选择过程的健全。在上面的例子中,应在任何一方在采购过程中消耗过多无用时间和成本之前,越早确认先前直接相关合同是否是实际完成并达到足够“令人满意标准”越好。  

电子化助力ESPD

根据新修订的公共采购指令,“经营者只要确认在之前采购活动中所使用的ESPD信息正确无误,则可以继续沿用。”这里关于缔约机构是否需要保留之前所有的ESPD还是仅由供应商确认之前使用的ESPD是否有效即可尚不明确。

“如果缔约机构已从早期的采购程序中获得最新的文件,就不应该再去重复索要,但是需保证缔约机构不面临获得和归档此类文件的障碍。因此该责任仅适用于使用电子通讯的前提下,以便于缔约机构保存文档。”指令明确要求ESPD应在2018年10月18日前实现全面电子化。如果这被理解为缔约机构将义务保留此类信息,则明显将风险转移回缔约机构,如果是保留和管理以前使用过的ESPD,则将责任以提供最准确文件的方式合理地转嫁给投标者。关于这一点的具体指导或将由已引入国内使用ESPD的英国内阁解决。

(张明柳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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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9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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