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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级代理项目投诉,谁来受理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6: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县级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不成想却发生了投诉,由此也引发了投诉处理主体之争-------

跨级代理项目投诉,谁来受理

【本期主持】

本报记者  贾璐

【本期嘉宾】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吴小明

上海市国库处副处长 王周欢

观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虹静

广东省韶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谭俊

集中采购业务实行跨区、跨级代理意在鼓励竞争,却也有可能带来新的实践问题。“如果县一级采购项目在市集采机构招标,出现投诉时,应由县级财政部门还是市级财政部门受理?” 近日,一位读者向本报编辑部来信,反映了上述问题。就此问题,本报特邀请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专业律师等进行探讨。

按预算来源确定监管主体

主持人:针对读者反映的跨级代理项目的投诉处理主体问题,各位嘉宾有什么看法?

吴小明: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从采购人的归属地来判定。因为采购人的归属含有财政资金来源的问题。所以,采购项目由县级采购人委托,就应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高虹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依据该规定,投诉案件的受理应当按照预算级别来定。同时,集采机构是没有监管权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采机构是代理机构,只起到组织采购活动的作用。所以,这位读者提到的情况,需要查清楚预算到底是哪级的,是县级的预算就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受理。

谭俊:但是,我有一个疑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也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里的“同级财政部门”,难道不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吗?

高虹静:我认为,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业务。同时《政府采购法》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我个人觉得集采机构肯定归财政部门监管,但是和其他代理机构一样 ,应按照项目的预算来源进行监管。

是否存在越级监管问题

主持人:如果依据预算来源确定监管主体,那么对于市采购中心代理的县级采购项目,监管的主体就是县财政部门,这是否意味着县级财政部门享有对市集采机构的监管权?

谭俊:如果依据预算来源确定监管主体,那么集采机构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了。预算来源不同,监管的机构就不一样,会不会产生混乱?而且这种情况可能和《组织法》相冲突,试想如果一个县级采购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那是不是县财政局能够就该项目来监管省政府采购中心?对于社会代理机构,当然可以依照预算来源组织监管活动,但是对于集采机构的此类采购行为应由谁监管,是否应当深思?我个人认为,对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投诉的受理应该区别对待。

王周欢:我认为类似案件不存在越级监管的问题。集采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本身并不是按照行政关系设置的,与财政机关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此外,财政部门对集采机构的监管,也不属于行政管辖范畴。因而县级财政单位完全可以对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监管。

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参与本次探讨,也期望今后有更多的业内人士对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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