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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185期咨询台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6: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期问题:

处理投诉案件后要求恢复政府采购活动,是即时恢复还是等3个月后相关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方再恢复?投诉处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暂停期限为30天,两者如何衔接?可否二次暂停?(广东读者) 

本期解答专家:

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投诉处理期间监管部门未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不影响采购活动进行。投诉处理答复后应根据投诉处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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