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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划型不能随意套用“万能筐”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10-09 08:49: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企业划型不能随意套用“万能筐”

■ 钟志君 邱伟英 吕甜红

基本案情

某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委托代理机构,就“CT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在审阅招标文件时发现,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须据此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凡符合划型规定的小微企业,可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

评标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指出,CT设备维保服务本质上属于专用设备修理。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下简称《分类注释》),该标的应归入“制造业”门类下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具体对应“4330 专用设备修理”中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专业修理”,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以下简称300号文)中关于工业涵盖制造业的规定,其应归属于工业,而非“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者适用的划型指标截然不同:工业行业除微型企业通过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划型之外,中型和小型企业均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并行划型,“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均仅以“从业人员”一项指标衡量。行业归口一旦错位,同一家供应商在不同标准下可能得出迥异的中小企业划型结论,进而直接影响中小企业资格的认定和价格扣除优惠的兑现,损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

基于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已不具备继续评审的条件,遂当场停止评标,并建议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分析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何确定?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科学、精准地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关键前提。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判定时,须遵循“双轨校验”原则:一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分类注释》锁定行业门类;二是依据300号文确定中小企业划型类别。

以本案为例,根据《分类注释》,CT设备维保服务归属于门类C(制造业)—大类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中类433(专用设备修理)—小类4330(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专业修理)。在锁定“制造业”门类后,对照300号文,确定制造业对应属于“工业”划型范畴。因此,CT设备维保服务作为“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专业修理”,依规应纳入“工业”划型范畴。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将CT设备维保服务误归入“其他未列明行业”的现象时有发生。追根溯源,这一误区源于对“维保”概念的误解以及未深入理解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则。持此观点者往往遵循如下逻辑:既然“维保”带有服务属性,便只在300号文的十六大类中寻找“服务业”标签。然而,300号文中字面意义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显然与医疗设备维保服务南辕北辙,在排除此选项后,他们便将目光投向并选定300号文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这种归类方法忽视了行业分类的本质逻辑,根据300号文的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并非万能的“收纳箱”,而是特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门类中不便单独归类的部分,其中虽然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但是根据《分类注释》的规定,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的大类82(其他服务业)—中类829—小类8290(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均明确侧重于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服务和修理工作,并不涵盖具有高度专业属性的医疗设备修理。

因此,判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应深入剖析标的的核心属性与行业归口,才能有效避免行业归属“张冠李戴”,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精准落地。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归属错误对评审公正性存在哪些影响?

行业归属不同,衡量中小企业划型的口径截然不同,行业划型错误直接影响中小企业政策落实的公平性。以本案涉及的“工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为例,“工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差异显著: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假设一家维保企业的从业人员12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按“工业”划型标准属小型企业,在本案中其可享受10%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标准则属中型企业,其无法享受10%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同一家企业、同一份数据,仅因行业归属之别,便在“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之间被来回切换。这并非源于企业自身条件,而是由于行业归属错误造成的资格落差,显然有悖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

划型错误的危害并不止于当事供应商。价格扣除直接改变评审基准价,一家企业优惠的“得”与“失”,会从报价排序传导至全体投标人,甚至改写最终中标结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公信力都将受到损害。

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归属错误时应如何依法处置?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归属,是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判断前提,直接决定供应商能否享受相应扶持待遇,也关系评审标准是否统一、市场竞争是否公平。一旦行业归属出现错误,整个评审活动便建立在错误的规则基础之上。本应享受政策的供应商可能被排除在外,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却可能不当获益,评审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由此受到实质影响。

评标委员会面对此类重大瑕疵,既不能在错误规则下开展评审,也不能径行作出废标决定,更不能要求采购人现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评审。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就发现的问题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待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引申思考

本案折射出的,不仅是行业归属的偏差,更是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懒政式归类”的缩影。面对维保、保洁、保安等服务类项目,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因未准确掌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分类注释》,习惯性地将“其他未列明行业”视为“不好分类就往里塞”的“万能筐”,无视300号文中对该类别严格限定的范围,直接导致划型标准失真,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目标便如同无源之水,看似完成了流程,实则背离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如何破除“兜底思维”,推动采购需求编制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亟须破解的课题。

相关建议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笔者建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严格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分类注释》核定标的归属,严禁将“其他未列明行业”作为“万能筐”随意套用。供应商投标前可借助工信部企业划型“自测小程序”核验数据,发现招标文件相关划型有误,应及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避免因划型错误导致无效投标。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强化合规审查意识,一旦发现行业归属明显错误,须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并书面说明理由。

(作者单位:江西崇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南县财政局、会昌县财政局)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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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6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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