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紧急采购回归本位
让紧急采购回归本位
■ 巩思含
紧急采购在政府采购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承担着在突发事件中保障物资供应、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然而,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紧急采购一直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面临执行层面被泛化、工具化的风险。
笔者对近3个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近30个标注为“紧急采购”的项目进行梳理,发现真正符合法定紧急采购情形的项目占比不足20%。项目虽然理由各异,但细加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以雨季汛期、开学假期、年度常规工作等可预见事由启动紧急采购的占60%,因采购人自身资金到位滞后或规划启动拖延的占10%,其余为零星设备故障、日常维护等被错误纳入紧急采购范畴的情形。这些数据清晰揭示出一个问题:部分采购人将时间紧、任务重等同于法定紧急情况,将可预见、可提前规划的常规工作强行纳入特殊通道,实则是以紧急之名行加快之实,使制度刚性受到严重侵蚀。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对规范紧急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从适用边界上明确界定紧急采购的触发情形,将其严格限定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同时明确排除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储备要求或事先预案开展的采购。
《暂行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放管结合”的鲜明思路。一方面,《暂行办法》适度下放自主权,简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手续,允许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从而保障紧急采购的时效性。另一方面,《暂行办法》强化程序约束,要求采购文件至少保存15年,结果公告原则上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确保全程留痕、事后可溯。此外,《暂行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启动紧急采购或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这些条款在赋予有关主体灵活性的同时守住采购合规底线。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扭转紧急采购被滥用的局面具有多重意义。从制度供给角度看,它填补了紧急采购领域长期缺乏专门规范的空白,使紧急采购有了清晰的法律定位和操作依据,采购人不能再以模糊的时间紧为由随意套用。从权力约束角度看,它通过内部会商决策、事后监督检查等机制,将紧急采购的全流程置于可追溯、可核查的框架之下,压缩了以紧急为名规避正常程序的自由裁量空间。
总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让紧急采购回归应急本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才能在应急场景下得到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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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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