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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合同代理人签字能认定验收报告有效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8-13 09:51: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仅凭合同代理人签字能认定验收报告有效吗

■ 林镇洲 梁群燕 陈科媚

某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中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公司针对该评审因素提供了合同和履约验收报告,合同落款处买方落款信息显示“委托代理人:李某”,但合同条款中未见李某有权代表买方签署验收文件的明确授权;履约验收报告落款处“验收人”签名为李某,但未加盖合同买方公章。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履约验收报告应有买方加盖的公章才能视为有效;有的认为招标文件中该评分细则并未明确要求履约验收报告必须加盖买方公章,A公司提供的履约验收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

问题引出

A公司提交的材料能证明其履约验收报告有效吗?

问题分析

A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落款处仅有“李某”作为验收人签名,既未加盖买方单位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投标文件内缺失李某的任何授权证明文件。要判断该验收报告能否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核心争议焦点可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意思表示的归属,二是代理权限的举证。

——验收报告的性质是对合同履行事实的确认,核心在于意思表示能否归属于买方。验收报告本质上是买方对A公司履约成果的书面确认。要使这份确认对买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签署行为必须能够被视为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属于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意思表示无法自我表达,必须依赖自然人代其作出。因此,李某在验收报告上的签名能否代表买方,是该报告效力的重要决定性因素。

——李某的签名能否代表买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代理制度,对证明材料进行判断。在缺乏买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李某的签名欲对买方发生效力,法律上只有两条路径可循。一是委托代理路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买方需授予李某签署验收报告的代理权。此时,李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其签字后果由买方承担。但在本案中,A公司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合同虽载明李某为买方的“委托代理人”,但需注意,该委托代理权限通常仅指向合同的签订与磋商,并不当然延续或扩展至到货后的验收文件签署。验收环节涉及对标的物数量、质量、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的最终确认,若无买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李某有权签署验收文件,则不能认定李某在该环节享有代理权。

二是职务代理路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即李某需为买方单位的工作人员,且签署验收报告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该路径要求A公司提供李某在买方单位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职责范围等客观证据。然而,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并未附有任何能够证明李某职务权限的材料,不能仅凭合同上有李某名字就反向推定其必然有权代表买方进行最终验收确认,这在逻辑上是因果倒置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还有“表见代理”路径,但此为代理权欠缺时的例外救济制度,其认定专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司法裁判权,评标委员会既无职权亦无程序依据进行此项认定,评审阶段不应适用。

结论

首先,A公司未能提供买方出具的、明确授权李某签署验收报告的《授权委托书》;其次,A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在买方单位担任的职务及其岗位职责包含签署验收文件;最后,A公司仅凭采购合同中载明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不足以将合同磋商、签订阶段的代理权限延伸到验收确认阶段。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李某在验收报告上的签字缺乏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归属依据,无法将该签字的后果归于买方。因此,评标委员会理应依据招标文件关于提供有效验收报告的要求,认定A公司未提供有效的验收报告,对该项业绩不予计分。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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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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