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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管理如何精准帮扶中小企业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6-08-13 09:48: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践】

需求管理如何精准帮扶中小企业

■ 胡雨洁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政府采购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采购人如何压实主体责任,精准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各级采购人面临的核心课题。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偏差,如未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或将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及审查与可行性分析、项目论证、预算评审等工作混淆,则容易出现需求调查重点偏移、重要佐证材料单薄、采购需求关键内容缺失等情形。鉴于此,笔者认为,理解政策、找准政策落实切入点是关键。

细化需求调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出:“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即在需求调查过程中,采购人应了解行业概况与技术发展水平,摸清市场内大、中、小微企业占比情况与竞争程度,并依据同类真实项目成交情况,科学分析项目的中小微企业承接度,说明项目专门面向或部分预留给中小微企业采购的可行性。

为精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采购人需提升调查深度,按采购项目类型差异化开展市场主体的企业划型核查:货物项目的调查需精确到产品、品牌、商标所属的制造商;服务项目需调查服务商及其用工形式(以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工程项目则调查施工单位本身。

此外,依据46号文第六条,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有5种,若项目满足其一,则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调查报告中详细罗列相关佐证:如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政策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等;若为技术性壁垒,则需说明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应在需求编制前论证项目本身与该专业技术或特定公共服务的适配性;若为市场竞争不充分情形,则更应深度剖析相关行业发展态势与市场参与主体,阐明排除大型企业后中小企业的项目承接水平,并评估项目开展公开竞争采购工作的可行性。

规范文件编制

《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通过供应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的设置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提出采购需求中必须明确“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等商务要求与履约验收内容。因此,采购人应重点关注上述信息是否在采购需求文件中充分体现,具体内容是否对照相应政策条款严格执行;同时,还需注意属地相关政策规章,如有细化要求也应参照执行,以最大限度保障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采购人需关注资格条件、款项支付、履约验收三个方面。

——资格条件。依据需求调查结果,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如有多个标的可列采购清单逐项注明。同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投标文件中识别供应商企业划型的唯一条件:若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函件即为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的资质证明;若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函件则是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资格的判定依据。

——预付款与结款支付。不论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文件中均应包含中标人若为中小企业的预付款相关内容,如预付款比例及其支付时间。在编写结款支付条款时,采购人一方面应考虑项目特点及单位财务支付要求,另一方面还需满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政策要求:常规付款期限应不超过项目交付之日起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履约验收与保证金。编制履约验收方案时,不可针对中小微企业抬高验收门槛、增设限制性验收条件,履约保证金也应免收或少收,若确有需要,其收取比例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同时,需求文件需包含完整的验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验收主体、时间节点、实施流程、验收依据、量化核验标准,以及违约处置措施。在此基础上,采购人还需进一步考虑中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的情形。针对中小企业中标人的验收方案,笔者认为,可从合理精简验收报备资料、优化核验流程、避免重复检测几个方面入手。在违约处置方面,若验收时发现轻微瑕疵,采购人应坚持容错纠错、督促整改的原则,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整改缓冲期限,避免简单追责。

强化需求审查

《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重点审查的核心内容,其中非歧视性、竞争性及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执行质量关系着营商环境优化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实现程度。因此,采购人需精准识别资质条件、商务技术与评审因素中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有效核验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情况。在实践中,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首先,“谁采购,谁负责”。需求发起人作为需求审核的第一道关口,应切实履行需求调查与编制职责,把“第一手”材料做实做好。采购人也应加强内部宣贯,深化单位成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理解,并将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诚信意识融入日常工作。

其次,“法无授权不可为”。采购人应严守“负面清单”红线,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需求审核,并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提升采购人员对禁止性条款与不合理条件的敏感度。

再次,“人机协同”,细分审查任务。采购人可运用智能工具,对需要逐条核验的、客观的“硬性规则”进行初审,并对有潜在风险的内容进行标注;再组织“专业审查”,在人工校验初审准确性的同时强化专业内容的审核,避免差别歧视。

最后,“专业人干专业事”。充分发挥本单位各职能岗位及各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采购人应建立跨部门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结合内控要求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实现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法务、监督等内部机构的协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加大专业审查力度,提高审查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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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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