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护航民企参与政府采购
北京拟立法护航民企参与政府采购
本报讯 记者郑杨报道 参与政府采购,民营经济组织有望不再遭遇“玻璃门”“旋转门”。近日公布的《北京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公平准入问题作出系统性回应,从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经营年限到信用评价标准等多个维度划定红线,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保障。
《草案》明确,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或以缴税设置门槛;不得以注册地、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评审专家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采取不同评审标准。《草案》还提出,在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时,不得有单独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的行为。
在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方面,《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到实处,《草案》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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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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