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探析
【实务探讨】
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探析
■ 王加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问题引发的质疑投诉尤为突出。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公信力与行业形象。
主要成因
——评审专家对同一客观评审因素理解不同,如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截图证明材料。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既提交了认证证书扫描件,又提供了网址截图证明材料,但在提供截图证明材料时,截图部分缺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文字内容,部分评审专家认为该投标人证明材料提供不全,其他评审专家采用了该意见,导致该项目在投诉时被财政监管部门发现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认定,结果原评审意见错误,改变了采购结果。
——评审专家履职不到位随意打分。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参与供应商数量较多,评审时间紧、任务重,部分评审专家在长时间评审后责任心不足,不仔细评审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仅凭主观印象或个人心情快速随意打分,出现全满分、全低分、一刀切等粗放评分行为。
——评审专家被围猎,违规倾向性打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品目进行采购和抽取评审专家,因评审结束后要公布评审专家名单,且特定区域特定品目的评审专家数量有限,导致部分供应商围猎部分评审专家,有些评审专家对特定意向供应商在评分时进行照顾产生评分畸高情形,而对竞争对手供应商进行打压,产生评分畸低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现场组织与管控不足。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的法定流程,不了解畸高、畸低重大差异评分的现场评审处理程序,现场组织与管控缺位。
如何遏制
笔者认为,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工作开始前,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关于评分畸高畸低的相关要求。在评审专家评审打分结束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过程中,要提请评审委员会对评分汇总表集体校对核查是否出现了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如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某位评审专家出现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应要求评审专家写书面说明,评审专家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是否依然出现了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如认定确实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委员会应要求该评审专家修改相关评分结果,该评审专家修改评分结果后,评审委员会应对最新的评分汇总表进行重新认定,然后重复上述流程,修改后不管是否改变评审结果,都要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如该评审专家拒绝修改相关评分结果,视为该评审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认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事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该项目则需重新补抽评审专家,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在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评标报告应对评分畸高畸低情形进行记录(包含但不限于评审委员会集体认定结论、表决情况、要求某评审专家修改评分或提供书面说明的过程等),并将修改前后评分的关键信息做好保存,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笔者认为,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评审专家历史打分行为,识别对某特定供应商高频异常评分评审专家,实现智能提示、重点监管。建议建立常态化评审专家培训机制,提升评审专家履职能力,定期开展法规、业务、职业道德培训,完善专家库动态管理,对违规评审专家及时清退。同时,建立常态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培训机制,尤其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培训,尽量将评分畸高畸低问题在评审过程中处理妥当。
评分畸高畸低问题是政府采购评审领域的典型问题,应通过评审过程管控、事后追责的长效治理,强化技术监管、严格专家管理等,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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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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