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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评标专家选择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5-10-21 09:37: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线思考】

如何优化评标专家选择

■ 崔元良

评标专家是政府采购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评标专家的管理,当下主要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形式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文件,笔者认为,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主要承担的是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业技术的评价。

专业技术职称应是评标专家入库的先决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笔者认为,符合相关履职要求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评审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从2019年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可知,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都适用。因此,笔者认为,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成为评标专家入库的先决条件和必备条件。

公职人员不应成为评标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及其他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互认转换。此外,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就是说,专业技术公务员被聘任为评标专家时,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因此,笔者认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人员并不适宜成为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

此外,笔者对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发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惩戒性更强。就身份而言,评标专家中的公职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是以个人行为履行兼职工作,并非行使公权力的政务行为。

结合评标专家被围猎的违法乱纪行为,笔者认为,担任公职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因如下:一是在评标专家入库过程中征得单位同意才被列入库的;二是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且具有行贿受贿的结果。

因此,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评审专家库,从而扩大评标专家队伍,保障专家评审的专业性。

人工智能评审必将成为未来评审首选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要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笔者认为,推进人工智能评审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实现评审的公正性。一方面,能够避免专家的“圈子化”“地域化”;另一方面,能够结合招标人的个性化需求设定规范的招标内容,避免人为操纵的空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优化评标专家的选择,同时注重人工智能的运用,将专家从繁琐的文件阅读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审核把关的专家。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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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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