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未能落实的通知”说起
【甘苦政采人】
从“一个未能落实的通知”说起
■ 王勇
我在从事多年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中,接到了无数个有关领导机关下达的通知,印象中只有一个通知未能得到落实,但我从不为此感到一丝的后悔与遗憾。
事情的起因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因未能中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了质疑。该供应商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书面质疑的同时,也向同级纪委、财政、行政审批甚至信访局等多个部门递交了该质疑函。信访局在收到该质疑函后随即函告财政局,要求“采购办安排人员于第2天下午下班前与该供应商见面沟通,并反馈矛盾化解情况。”
接到局办公室转来的书面通知及所附的信访件后,我当即与信访局联系人进行了电话沟通,重点向他解释了三点。其一,质疑是供应商维权的一个救济渠道,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正常程序,要正确对待;其二,该供应商的信访件与质疑函从内容到形式完全一致,且并未涉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理应按质疑而非信访案件流程办理;其三,处理质疑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件安排采购办办理不妥,也无法落实。最终信访局领导采纳我的建议,将此件转批采购人知晓,由其依程序处理而非限时办结了事。
此事虽已过去近5年,但作为我政采职业生涯中唯一一份未能落地执行的通知,它始终萦绕在我心头。我时常反思其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包括相关部门处置方式的不尽规范,以及供应商过度维权等现象。
在我看来,该事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宣传不够到位。而有效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是伏下身子、集中精力、踏实付出。
把握好以下四个环节,着力强化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学习,才能有所收获,并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
要把握学习内容的深度。不仅要学懂弄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含义,而且对财政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也应熟练掌握,同时还要学习操作实务,特别是要加强对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以有效借鉴、指导工作。
要把握学习对象的广度。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部署、广泛动员、精心组织,不仅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要持之以恒地学习,而且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入库的评审专家甚至于纪委、信访部门的窗口服务人员也需加强学习,以增强法规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要把握学习运用的高度。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着力激发学习热情,提高学习成效,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指导实践。一方面采购人、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既能做到依法依规办理各类政府采购事项,又要懂得在发现对供应商有侵权事项时该踩刹车就踩刹车,避免无谓地坚持;另一方面,纪委、信访等部门在处理与质疑、投诉内容一致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访件时,也要慎重对待,依法办事,避免单纯出于维护稳定或信访尽快“销号”的考虑,而发生硬性要求限时办结、质疑事项指定由财政部门处理等超越法规规定的问题。
要把握维护权益的限度。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采购工作透明度的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供应商注重运用质疑、投诉等合法救济手段来维权是再合理不过的事,但其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实践中有少数供应商只要自己未中标就怀疑一切,不管自身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方案是否科学切合实际、投标内容是否充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就很随意地进行质疑或信访举报。更有甚者,以质疑、投诉、举报等为手段,给采购人施加压力,通过“碰瓷”的恶劣行径,迫使采购人或中标人“花钱买平安、项目保顺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因此,广大供应商要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坚持讲事实、重证据,依法维权,而不能想当然、无中生有地去过度维权,尤其要避免恶意质疑、投诉事项发生,切实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行有所止、操作规范。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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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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