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电子卖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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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电子卖场管理
本报讯 《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供应商入驻规则、合同履约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绩效。
《办法》明确,电子卖场由框架协议采购馆和网上超市组成。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通用货物和服务,由市财政局结合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和采购人的共性需求确定并公布。网上超市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承诺与审核入驻模式,生产厂商、经销商及其他依法经营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驻网上超市。供应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应当参加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经确定为入围供应商并与集中采购机构订立框架协议后入驻。货物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可以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
《办法》提出,电子卖场对货物类品目,实行智能化商品预检、展示、搜索、比对,并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服务,对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监测。云平台运营方以及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及价格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电子卖场交易履约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供应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时间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双方均有权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评价,所作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评价记录为今后交易及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办法》明确,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商品上架等全部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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