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重新开展采购,还是继续采购
【案例看台】
是重新开展采购,还是继续采购
■ 曲泽虎
案例回顾
近期,笔者供职的财政部门收到一起投诉,投诉人A反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B(以下简称B机构)受采购人C单位委托,具体负责C单位一项LED灯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LED项目)。投诉人A以投标文件中设置多个基于“采购产品于燃点30000小时或以上时间后……”的LED灯具技术参数要求,涉嫌变相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为由,向B机构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在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B机构和C单位认识到其设置的相关参数可能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于是主动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参数进行修改删除,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并通知相关潜在供应商。
经财政部门审查,并征求专家意见后,认定C单位在LED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与确保采购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合格性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性,且客观上也可能造成个别供应商无法公平参与该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A反映的投诉事项成立,但对LED项目采购活动如何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应要求C单位终止LED项目采购活动,并责令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投诉事项虽然成立,但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因素已由C单位主动消除,对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消极影响已不复存在,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C单位和B机构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其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方案报财政部门。
处理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投诉人A反映的投诉事项被财政部门认定成立,相关不利影响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消除,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从法律实体层面看,既保障了投诉人A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规制了C单位和B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如简单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势必增加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同时还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环境不适应。从兼顾公平与效率角度出发,财政部门经综合考虑,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财政局)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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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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