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有成立年限才可申请的证书设为评审因素
【有问有答】
能否将有成立年限才可申请的证书设为评审因素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日前,本报编辑部收到一读者咨询:在某项目评审条款中,要求提供某个证书得2分,但证书申请条件有时间限制,如要求公司成立3年才可以申请该证书,这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回答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问题中的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差别或歧视待遇。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业务主管刘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该证书是法定的资质证书,应将此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如果不是法定的资质证书,则构成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告诉记者,“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企业经营年限’规定。如果是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证书,则应将该证书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而不是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郭涛告诉记者,《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重点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九号)中也有类似情形,其中某项目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问题中情形不应将具有该证书作为打分项。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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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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