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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无故弃标暴露“违规链条”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5-22 18:27: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供应商无故弃标暴露“违规链条”

■ 王学惠

案例概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代理机构举报,反映中标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履行中标合同,无故弃标,要求对弃标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深入调查,暴露出政府采购当事人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分析

经调查发现:该项目为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属于小众品牌,知名度不高且价格低,采购人不想履行成交结果,执意要废标。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沟通如何废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让成交供应商“主动弃标为好”;另一供应商建议“质疑成立,废标更好”,并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成交供应商检测报告造假、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等事项。

质疑后,成交供应商与质疑供应商打电话沟通,希望达成和解,继续履约。质疑供应商在通话中引导、威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成交供应商将通话内容全部录音,在调查阶段,主动提供给财政部门,成为开展监督调查的有力证据。

经查发现,成交供应商弃标的理由牵强,以其中一个工作台产品规格型号字母填写错误,无法提供对应型号产品为由弃标。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

质疑供应商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质疑事项没有依据,全部是怀疑,在与成交供应商通话中表达:与采购人意见一致,该项目必须废标,告诫成交供应商无法完成该项目等内容。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形。

案例启示

此案件暴露出多方问题:一是采购人需求调查缺失。采购需求,技术、商务需求不明确,由供应商代替制作需求文件,造成采购结果未达到预期;二是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未形成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有效监管合力,产生廉政风险隐患;三是采购人与质疑供应商沆瀣一气,合谋废标;四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履职。对违规废标行为未及时制止,反而为采购人出“馊主意”。

自治区财政厅对相关供应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监管意见。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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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3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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