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实务问题探讨
【破解异常低价中标探讨】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实务问题探讨
■ 戴莉莉
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操指导意义。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于整治异常低价中标乱象,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异常低价中标案例
2025年1月8日,广州某学院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发布定点竞价采购公告,采购校园网络安全设备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服务,预算金额为36000元。1月14日,该学院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成交公告,本次定点竞价项目采用公开邀请的竞价方式,共有47家供应商参与报名,10家供应商提交了报价,37家供应商未提交报价,报价区间涵盖0.01元至36000元,其中报价30000元以上的3家,报价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2家,报价5000元及以上至10000元之间的4家,报价0.01元的1家。公告显示广州市A科技有限公司以0.01元中标。
该报价引发广泛质疑,被认为有违市场常理。根据财政部2024年发布的《通知》划定的标准,其中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有4家;0.01元的报价也远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有7家。
动机分析
即便彼时财政部2024年发布的《通知》尚未正式施行,但这一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政府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那么,是什么促使部分投标供应商在这样的形势下仍然“顶风作案”?笔者认为,超低价中标现象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一概而论,这其中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市场布局策略、采购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行业经营和盈利模式以及市场整体经营环境等多个方面。因为价格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很重要的评审因素,多数供应商期望通过超低报价拿得“入场券”分一杯羹。另外,部分采购人在招投标之前对于市场供应情况、项目整体成本等的认识不足,后期招标价格区间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供应商为了中标不得不压低价格投标。此外,评标委员会对中标项目是否异常低价的识别能力可能存在不足,这也让评审效果大打折扣,从而让异常低价中标的情况得以存在。
执行建议
《通知》施行之后,笔者认为,评审有了明确的抓手,评审委员会可以借助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启动,有效开展项目成本合理性评价等工作。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创建良好营商环境不能仅仅依靠评审委员会,还需要各方明晰责任,切实把要求落实到位。采购人作为采购事项发起的主体,要科学规划,进行详细的需求调查和测算,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设定合乎实操的最高限价,严格技术参数要求,筑牢政府采购根基,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集采机构、招标代理公司应协助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流程管理,切实规避异常低价投标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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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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