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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文规范电子商城交易行为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3-09-04 19:42: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网上商城新变化、新做法】

吉林发文规范电子商城交易行为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9月1日起,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交易行为有了官方“盖戳”的执行规则。

吉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深入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有关要求,我省完成了电子商城‘一张网’建设,提高了通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此基础上,为统一规范电子商城采购范围、交易规则、供应商征集和价格监测等管理规则,实现供应商和商品数据省域内共享共用,我们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电子商城是解决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的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标的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那么,正在执行中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今后如何开展?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各地区执行中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期限结束后,符合上述规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纳入电子商城采购。其中,符合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可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警用装备等特许经营类产品,不得在电子商城上采购(行业馆除外)。”

《通知》明确,电子商城交易方式分为网上超市直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直购、网上服务市场竞价、汽车采购专区等。各级预算单位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或网上服务市场直购;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将采购实施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根据项目类别属性和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电子商城交易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得在电子商城上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采购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直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财政年度内通用类货物项目同品目或类别累计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购;累计金额超过分散采购数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

《通知》强调,电子商城的商品价格为直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应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直购商品订单价格负责。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人自身原因)、电子商城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和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等情况,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如出现此类情况,采购人应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为还权采购人,我们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电子商城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开展采购活动,择优选择供应商及商品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工作,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上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吉林省财政厅指定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随时申请随时入驻”的原则统一征集电子商城供应商。同时,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电子商城省级区划的管理机构。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其中,采购人在电子商城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责令采购人纠正及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有关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若供应商存在商品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均价的;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中,成交供应商未完全响应公告要求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拒绝整改,需要暂停或取消电子商城入驻资格的,各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将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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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7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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