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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采购或迎高峰期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11-25 18:36: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多地超标电动自行车大限将至

电动自行车采购或迎高峰期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电动自行车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出炉。无独有偶,此前几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电动自行车采购项目也顺利成交。近期,北京市电动自行车采购大单频出,与一项新政的落地不无关系。自11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被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扣留、处罚。

国标出炉

何为超标电动车?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先了解下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发展现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亿辆。今年1月至7月,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为2015.8万辆,同比增长26%。然而,“火”的背后,也有乱象。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电气装置、车速限值、淋水涉水性能、车速提示音等方面。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彻底解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潜在的社会安全隐患迫在眉睫。

政策层面其实早已布局。时间回溯到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曾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整车质量(含蓄电池)应不大于55kg,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凡是不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就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北京率先“亮剑”

上述技术规范发布后,北京充分发挥领头雁的作用,紧随其后便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录准入管理,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综合考虑车辆使用寿命、车辆保有人权益等客观因素,设立了3年过渡期,以引导车辆保有人逐步有序淘汰更新。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

“北京是率先从1999年版国标向2019年版新国标过渡的地区,自去年第33批目录开始,逐步要求以新国标检测报告来登记目录。通过第33、第34、第35批3批目录,上了3个台阶,用3步完成了新老国标的交替。”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新国标实施前备案的第1至35批产品目录开展清理,确保清理后的均为合规产品。此后目录也在不断实时更新,最新的第60批目录在10月8日公示,有59家企业的147款车型进入目录。

政策落地还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管。本月,北京设立的3年过渡期正式结束。记者从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自11月1日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启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通过强有力的整治,截至目前,悬挂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上路情况明显减少。同时,北京市交管部门还对部分超标电动车违法改装及挂正式号牌使用伪造行驶证上路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

随着超标车的集中退市,北京各大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销量增长迅猛,车管站新车上牌也排起了长龙,有车主反映,高峰期排队上牌需要两小时。

或迎采购高峰

除了北京外,其他地区也都依据国标,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了不同年限的过渡期。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天津、南京、杭州、郑州、南宁、兰州、嘉兴、佛山等城市的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都将于明年集中到期。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采购或将迎来高峰。

在政府采购领域,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一直呈增长态势,原有车辆也需要更新换代,满足新政要求。例如,近期刚完成采购的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均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标准,且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能在北京市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取得牌照、行驶证。中标投标人需负责办理牌照、非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

与个人采购不同,政府采购还有一些个性化需求,如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动力性能需满足北京市各种路况下环卫作业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要求车辆须进行警用标识改装,加装警用装置(如警灯、警报器等),且车身主体为白色。

除了环卫、公安外,司法、城市管理等部门也有电动自行车的采购需求。江西省会昌县司法局本月也刚刚完成了一批电动自行车的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电动自行车主要用于进村入户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等业务以及法制宣传等工作。“进村路段路况复杂,电动自行车更便捷、更低碳。”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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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3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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