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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机遇 共促繁荣 共享成果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1-04 20:11: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小沙龙·畅谈共享的国际公共采购市场】

编者按: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如期召开,全球企业将在这里同台竞技,共享市场机遇。公共采购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潜在规模巨大,市场机遇良多。为此,《中国政府采购报》特设专题,邀业内人士共同交流。

主持人: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昝  妍

嘉宾: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副会长、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刘  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王丛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                 曹富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                           曾  涛

西北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杨蔚林

深圳市财政局                                             汪  泳

共谋机遇 共促繁荣 共享成果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政采小沙龙。

公共采购市场是国际贸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公共采购市场改革开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国际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从事公共采购的各方主体对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关注度也日渐高涨。公共采购的需求方,一方面,关心如何在市场中找到更为优质优价产品、服务;另一方面,思考其对外开放的程度。公共采购的供给方,一方面,关心如何在国内市场中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思考如何能迈出国门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公共采购的监管方侧重如何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召开之际,《中国政府采购报》有幸邀请各位一起畅谈国际公共采购市场的今天,展望国际公共采购市场的明天。

何为公共采购市场

主持人:畅谈与展望之前,我想请各位专家从不同的专业领域来阐释一下何为公共采购市场。

杨蔚林:在了解何谓公共市场概念之前,应该了解公共采购与政府采购的联系与区别。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采购主要以主体为判断标准,在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的是限制性的定义。而公共采购是以目的性为界定方法,采用的是扩张性概念,即只要是为了公共目的而进行活动的主体均属于公共采购的主体范围,公共采购概念的范围较之政府采购必然要大得多。所谓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公共采购市场实际是国际贸易的一部分,它不同于政府采购市场,不仅包括政府要采购的内容还包括企业要采购的东西,这部分内容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中属于附件3的内容,即其他实体采购(other authorities)。以全球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博览会为例,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就是为公共采购市场搭建的一个交易平台,世界各国的产品、服务在这里交换,同场竞争、互通有无。

曹富国:关于公共采购市场的概念,更多的在于如何界定公共采购的概念、范围、主体等。不同国家、不同经济体对其的定义、涵盖范围均有所区别。国外,关于公共采购立法上有不同处理,有的采用公共采购概念,有的采用政府采购概念。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法。因此,我国所主张的公共采购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法律所规制的内容。

王丛虎:公共采购市场是用公共资金购买或公共部门参与的涉及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交易市场。公共采购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个人更倾向于广义的公共采购市场概念,即从参与市场的购买主体而言,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公共组织。从使用的购买资金来看,不仅包括直接使用的财政资金,也应该包括间接使用的公共资金。为此,只要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进而进行购买所形成的市场都应该属于公共采购市场。

汪泳:目前,国际上关于公共采购和公共采购市场的定义、界定范围尚未统一。但狭义概念的公共采购一般可以认为等同于政府采购,广义概念的公共采购则范围大于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范围在国外基本等同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国内远远大于政府采购范围。公共采购从主体上看,国防、军队和国有企业承担公共职能的采购应该都是公共采购;从类别上看,承担公共职能的建设工程交易应该也是公共采购;从金额上,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也应该是公共采购。

另外,我想补充一个内容,现在有种常见的说法是“公共资源交易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土地交易、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领域,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公共采购”。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国外不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公共资源交易实际是个大杂烩,部分公共资源交易连采购都不是,当然不能混同于公共采购。

主持人: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公共采购市场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个观点,即较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涉及的范围、主体、购买方式更多更广,公共采购市场本身也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另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公共采购以及公共采购市场的定义有所不同,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立法规制。

如何建立全球公共采购共享市场

主持人:那么,在广义的公共采购市场概念下,如何建立一个全球共享的公共采购市场?

刘慧:这个问题提的特别好。因为,公共采购市场是非常能体现共享概念的,可以说共享是公共采购市场的本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采购市场给予采购方的机会和信息是共享的,它鼓励竞争、提倡公平、强调透明。其次,公共采购的成果,特别是直接采购的成果是为公众所共享的。在公共采购的过程中,供应商在广泛竞争后使得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公共部门为公众争取到了物有所值的共享成果。最后,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采购都具备很多政策功能,没有共享这个概念,很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不了的。以中国为例,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全球共享的公共采购市场,要求市场之间的采购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采购机会更加公平、公正。

曾涛:全球公共采购市场出现后,就各个主权国家而言,就一直伴随着封闭对抗和合作共享两个并存的走向。其一是强化国内单一公共采购市场,以我为主对外设置屏障,设立公共采购领域的“护城河”。其二是推动全球公共采购共享市场,通过外交协商和缔结国际协定,建立彼此融通的区域性、全球性的公共采购合作。

鉴于当下各国间经贸交往日趋立体全面,国际国内的总体趋势是各国加强彼此间公共采购领域的开放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公共采购共享市场。

从法律规制角度看也是如此,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公共采购国际合作的深化,本来只限于本国国内规制的法制框架相应地出现了双边协定、区域协定甚至统一的国际规则。国际性代表规则有联合国《政府采购示范法》、GPA;区域性代表规则有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美墨加协定(USMCA)等;另外一些区域贸易协定也包含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前述规则渐次出台,也从不同层面在推动建立一个更为公开透明的全球公共采购共享市场。

汪泳: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开始,国际上就公认把市场分为两大块,一是一般商业贸易市场,二是公共采购贸易市场,WTO意味着开放社会贸易,GPA意味着开放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全球共享市场,说的是公共采购的对外开放,脱离不了以WTO、GPA为代表的国际多边协议以及RCEP、《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代表的区域性多边协议,核心是市场对等开放和规则对应衔接。

就我国而言,推动更好地实现共享公共采购市场,需要公共采购领域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齐头并进。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目标是将优化进口和扩大出口相结合,推动国外采购主体“引进来”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政府采购市场、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政府采购资源,灵活运用国内国外两类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进一步促进我国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

首先是坚持深化改革,对接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和规则。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深化政府采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和试点建立一套与国际规则相兼容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体制,实现程序化采购到专业化采购的转变,提升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水平,高效利用采购资金,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其次是坚持扩大开放,推动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一方面,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竞争力,扩大其在国际政府采购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采购领域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提升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力度,京沪广深等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抢占城市竞争的高地,为我国加入GPA、CPTPP等国际协议做好试点,提供更多有益经验,有力推动我国政府采购融入世界贸易体系。

王丛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全球化的浪潮已不可逆转。全球化首先表现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基本形成,并且不可逆转。全球公共采购市场作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环节,随着全球化潮流、产业变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也已经形成,并且不可阻挡。为此,客观上,全球公共采购市场的形成必然伴随着全球各方公共采购主体的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并且形成一个全球公共采购共享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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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9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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