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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0-18 21:55: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建言献策·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开栏的话: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其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从本期开始,《中国政府采购报》特设专题,邀请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我国应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 赵晔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则是标准化在政采领域的直接应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标准化建设情况来看,我国于2013年发布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此开始了国家层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标准化进程。从区域实践来看,2018年深圳市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商、竞价、家具三类政府采购项目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开始了采购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探索;浙江省2020年发布的《需求标准》,建立了家具项目采购的需求标准化体系;山东省2021年发布的《政府采购常用品标准化指引》,确定了40个使用频次较高的采购品目标准化指引。上述探索,一方面,显示出我国政府采购在标准化方面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其中明确,要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来强化标准的实施应用。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须进一步加快完善的步伐。

多维度开展采购业务标准化建设

政府采购标准化涵盖了采购品目、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采购行为等多方面内容。对于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来说,至少要由采购品目标准化、采购文件标准化、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行为标准化等方面构成。

政府采购品目标准化须对政府采购客体的类别、内容、代码及编排形式等进行标准化建设。目前,国家层面通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品目标准化进行总体规范。关于品目的其他标准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如部分特殊采购品目目前表述还比较模糊,导致后期执行存在困难。建议顶层设计考虑将品目的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将更多的品目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目录,并使目录内容广泛且精细。

政府采购文件标准化是包括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在内的标准化建设。目前,这些文件在内容、格式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采购行为中出现“签订慢、履约难”等问题,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效率。因此,采购文件标准化要明晰交货时间地点、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具体细节,并明确履约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约束。

政府采购程序标准化是对采购过程中工序、步骤、流程等进行的标准化建设。目前,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以采购需求管理为导向的采购程序流程体系。在此背景下,加强采购需求标准化的建设也势在必行,率先可以尝试的是,通过建立通用类政府采购标准化供应商库和商品库、标准化的政府采购商品价格库为采购人提供商品价格指引。

政府采购行为标准化是对各相关方责任权限、行为准则等进行标准化建设。一方面,要将采购人的职责权限逐个明确、细化、落实从而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进行约束。

突出政策功能的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因此,政府采购标准化就不能仅局限于采购行为本身,而要涵盖政策功能的标准化。我国在绿色采购标准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相关部委发布并适时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但在其他政策功能的标准化建设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建议要依据政府采购法中提出的政府采购的功能定位,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标准化建设。一是将政策标准化建设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编制环节,采购项目的需求文本中明确政策目标,通过对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规范化,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二是对现有的诸如强制采购、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等政策手段的具体细节进行统筹规范设计,从而保证各项政策目标的协调统一。

与国际标准相对接

政府采购协定(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诸多重要协定中的一项,其目标是通过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近年来,我国加入GPA的进程不断提速。加入GPA,一方面意味着GPA参加方可以在统一的国际采购规则下共享彼此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要遵守GPA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因此,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中要提前做好与GPA的对接工作。GPA(2012版)文本整体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框架,除了宗旨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外,特别强调了对信息公开、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评审、采购方式、招标程序、救济制度等方面的约束条件。

建议我国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中要通过与GPA相应标准的对照,尤其增强对招标程序、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从而补齐目前的短板。同时,还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加入GPA时运用标准化手段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经验。如韩国加入GPA初期就运用电子化采购和技术标准等手段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参与本国政府采购。

以电子采购标准化为抓手

与传统的线下采购模式相比,电子化采购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相关技术,实现采购全流程各环节的管理,不仅高效、快捷,而且在产品溯源、价格控制、过程审计、数据分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回溯我国电子化采购发展历程,2013年财政部印发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全国各地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之后各省市陆续搭建了本省(市)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由此推动了电子采购规模的不断攀升。但与此同时,电子化采购的统一标准化建设却还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这就导致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发布标准,导致各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无法实现数据互联,影响采购数据的应用。同时,业内对统一电子采购数据发布标准的呼声也是不断。国际层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牵头倡导的公开采购数据标准已经在世界超过30个国家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建议我国统一电子采购数据标准化建设可借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做法。同时,由于政府采购信息中涵盖了诸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因此,要从安全标准角度进行充分的考量,防范政府采购数据滥用的风险。

(作者系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编后】

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政采质效。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程序、业务、政策等方面的标准化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比如,作者提出的,有关我国在加快加入GPA背景下,政采标准化建设应以电子化为抓手,同时与国际规则相接轨,这些都为我国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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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9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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