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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五)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0-18 16:18: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五)

10 授标

10.1 授标和定稿

根据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和细则,授标是被授权人员为确立承诺而给予的授权。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中,这是指授权与选定供应商订立合同的决定。

合同由相关授权PA授予,并在适用时根据合同和财产委员会(CPC)的建议授予。参见第2.5.2条“授权”和第9.4条“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范围”。

在事先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授标,通常是在行政首席采购官或区域总监批准的情况下,进一步提交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只有在有关PA正式授予合同并满足授予合同的任何条件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才能与供应商订立合同义务。如果在事先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行政首席采购官或区域总监授标,业务部门应使用在线合同和财产委员会总部系统,随时向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秘书处通告进展情况。

合同应在报价书的有效期内授予。如果无法在报价书原有效期内授予合同,则必须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报价书的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该请求,而不会导致其标书(建议书)保证金被没收。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标书(建议书),只是需要延长其标书(建议书保函)的有效期,使其与报价书的有效期相符。因此,必须尽早要求延期,以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在原标书(建议书保函)到期前提交新的有效标书(建议书保函)。

相关PA必须在文件或申请授标文件中留有备注,以备日后查阅,包括签署的授标决定或不予授标的理由。对于由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并通过在线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系统提交的案件,无需保留提交投标文件的纸质版本,但相关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相关PA签署的建议仍必须按照既定的记录留存政策保存(见第13.9条“文件维护”)。

10.1.1 应急费授标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特别是处理预期的合同延期,可要求授予合同,包括根据以下具体信息支付的应急费。当在授标时要求应急费时, 应考虑总金额 (合同价值加应急费),以确定是否需要合同和财产委员会审查以及授予权限的级别。但是,应急费不得包括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

对于任何工程合同的授标请求,必须在采购投标文件中包含6%至12%的应急费;这是确定的必要、不可预见和未知工程组成部分的预算,并根据每个工程合同中确定的规则付款。应急费任何6-12%的偏差应通过聘用保证主管、IPMG和IPASPMI之间讨论和约定确定。后者可包括代表政府从事的大规模工程的采购,其中政府同时也是捐助方,该国在应急方面制定了立法限制,这在项目协议中有规定,并采取行动降低风险,进而由总法律顾问和PG负责人审查。请参阅第 13.6.2条,了解如何在合同管理阶段使用应急费的指导意见。

对于货物和服务,如果提交单位预计由于所需数量(即额外货物或服务)的增加,合同总金额可能会增加,则提交单位可以要求授标的基本合同金额加上不超过 12%的差额。如果授标获得批准,提交单位可以发布基本金额的合同,然后发布修正,但最高不得超过批准的应急费限额。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批准的原授标项目数量发生变化且单价没有变化的情况。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如果货物价格包括运费,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费与订购物品的数量挂钩,单价可能会有所不同。

10.2供应商通知、报告和抗议

10.2.1中标合同的公布

根据OI的信息披露,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其网站(http://data.unops.org/)上公布了所有已中标采购订单(包括分订单)的信息,不论其价值如何,但发给个人的个别承包商协议除外。未披露合同授标信息损害了采购透明度原则,损害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声誉。授予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合同的简要说明、跟踪编号、受益国、资金来源方、合同金额、合同日期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和国家。

一旦采购订单在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oneUNOPS)下发,相关信息将自动从系统中提取并公布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网站上。因此,正确输入上述信息极为重要。此外,在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开展招标流程时,将在联合国全球采购网上公布所授标合同的信息。

如果招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项长期协议(LTA),并且没有合同直接遵循评标和授标程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向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签发长期协议给相关投标人的名称和国家。

10.2.2抗议程序

供应商如果认为其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业务部门的招标流程或合同授予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则可以直接向总法律顾问(GC)提出投诉。

必须在招标文件和随后的合同中向所有投标人通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独立投标抗议程序。

采购抗议在此的定义是:供应商因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何人员未能遵守有关采购程序和维护公共采购活动所期望的廉正、透明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而提出的任何指控。

要完成抗议程序,其应必须包含以下信息:抗议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招标书或合同编号、承包办事处(业务部门)的名称;详细说明抗议的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解释抗议者被不公平对待的经过;证明抗议者声明的相关文件副本;证明抗议者是提交抗议相关方的所有信息;证明抗议及时性的全部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采购流程收到投诉,参与该采购流程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抗议审查。总法律顾问将对投诉进行初步评估,并可自行决定向负责采购流程的 PA或任何其他人员(如果需要)寻求澄清。总法律顾问将向供应商发出回复。该回复将反映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此事的最终正式立场。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可获准与总法律顾问举行澄清会议,以便更好地了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终决定。

如果在合同签署前提出投诉,则在投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合同。合同可以签署,且若 PA 在与总法律顾问事先协商之后,得出下列意见,则合同可以按照计划启动履约实施:1.急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2.如果未能及时授予合同,交货或履行将受到不适当的延误;3.及时授标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佳利益。

如果合同签署后收到投诉,PA应立即暂停实施,直到抗议得到解决,除非在事先与法律顾问协商后,在下列情况下有理由继续履约:1.不间断地履行合同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佳利益;2.严重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最佳利益的紧急、迫切的情况,不允许延期执行合同。

如果收到的投诉涉及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的指控,或涉及供应商的违禁行为,则该案件将移交给内部审计和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1.5 条“道德标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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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9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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