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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圆满完成政采业务及电子化操作培训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0-26 16:31: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动态】

四川圆满完成政采业务及电子化操作培训

本报讯记者吴敏通讯员邹华娟报道近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成功举办了政府采购业务及电子化操作培训。

会上,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志才同志就国内外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情况、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标准化建设、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刻地阐释。采购人代表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邹华娟等业内专家讲解了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电子化项目和废标项目受理工作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及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流程等内容。

培训强调了在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下,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包括提交政府采购备案计划详细信息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选取/抽取、推荐),发售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会上特别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重点任务、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涉密采购管理做了详细的讲解。

其中,对于编制采购文件,培训会重点强调了六项规则:

一是供应商规模条件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实质性要求明示。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三是关于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四是采购文件要遵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五是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六是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在政府采购业务交流讨论环节中,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吕芙蓉分别前往四个小组进行了座谈。她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要继续发扬踏实肯干的优良工作作风,再创佳绩,真正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廉洁、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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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8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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