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机制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机制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8-31 17:22: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机制助推企业良性发展

■ 蒋守华

山东省财政厅于20203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建立资金预付制度,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早在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记者会上,财政部相关领导曾谈及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制度, 即为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允许和鼓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供应商需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山东省的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保函,这样做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很多人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采购预付款的性质、特点,以及预付款的前提条件等因素,意在说明无保函情况下的预付款,既可减轻供应商财务成本和人力负担,又能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履约能力,而且风险可控,无需过于担忧。

预付款的概念

预付款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在供应商具备合同履行条件情况下,采购人提前向供应商支付一定数量的款项,用于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或资金周转困难,提高履约能力。

预付款的性质

一是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具有清偿性。合同履行完毕进行结算时,采购人只需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外的价款。

二是属于正常的交易规则,具有惯例性。“先付款后交货”既是约定俗成的买卖规则,也是国际贸易的通用做法。现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先交货后付款”,只是出于防范财政资金风险,以行政行为为前提,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强制性约定,本质上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同。

预付款的特点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体现的是正常交易规则和政策支持。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效力,即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预付款也应如数返还,不能以定金名义或违约究责理由不予退还。因合同解除(非供应商原因)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可通过合同其他约定或法律途径解决。

预付款风险的可控性

预付款的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预付款风险可控。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是对法定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结果予以确认,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现场承诺等内容,均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合同内容不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因此,合同中的预付款约定具有很强的严肃性。

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中标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标供应商则是通过一系列政府采购程序选拔出来的(非采购人主观确定),向信誉良好的中标供应商预付款,风险系数相对降低。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采购人身份特殊。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所实施的政府采购,本质是代表纳税人行使采购权利并监督合同履行。采购人的这种公共性和公益性身份,使中标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会高度重视合同履行,尽量减少违约情况发生。

预付款支付的注意事项

虽然预付款的风险性较低,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上仍须科学把握,谨慎操作。

根据项目属性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对于成品类尤其是现货充足的货物合同,因合同履行及供货质量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保障性,可设定较高比例的预付款。对于加工制作或者市面上资源稀缺的货物合同,为既保障供货质量,又体现对供应商的政策支持,可设置中等比例的预付款。对于服务类合同,因主要是靠人力资源提供服务,服务质量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把控,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能低于10%

根据实施条件确定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采购人要全面考察了解供应商的合同履行准备情况。对于货物类合同,主要考察供应商的备货情况,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要对材料进行审查,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让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或说明。对于服务类合同,主要考察供应商的人力资源动员情况或拟提交成果的草拟情况。经考察确认供应商具备合同实施条件后,应抓紧时间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在合同中约定惩戒性条款。随着诚信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供应商对自身的商业信誉越来越重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惩戒性条款,会提醒供应商重视预付款的性质和作用,督促其收到预付款后抓紧履约,并警示一旦失信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

相关链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鲁财采〔202014 号)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5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