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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强调权责对等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19-12-26 15:40: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强调权责对等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报道山东大学近日发布《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其根据学校不同项目的预算情况,明确了采购方式和执行方式,同时强化了相关采购部门的“权责对等”要求。

《规定》明确,其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需求单位使用学校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或与其有关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其他货物(科研试剂耗材、配件、标本等),但不包括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用于学校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仪器设备用途认定。凡符合《规定》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可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含)的工程,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按照各类项目的预算情况划分,《规定》明确,该校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或通过山东大学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竞价。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网上竞价的,可委托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需求单位、归口部门可建议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组织采购。此外,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200万元(含),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就进口事宜进行论证。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无需就进口事宜进行论证。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横向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协议、会议纪要等)已指定供应商的非学校产权科研仪器设备,需求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在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论证报告或经批准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项目合同等),可申请采用参考单一来源等方式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规定》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依据“权责对等”原则,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采购需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需求即参数指标的合理性、公正性负责,需及时完善技术需求、回复技术指标疑问;归口部门负责对技术需求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沟通并征集意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提交采购(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归口部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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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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