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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控制监管风险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1: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强,透明度、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明确职责,正视问题,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就一定能化解矛盾,控制风险。

 

健全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必然要求,也是控制政府采购监管风险的基础。

首先要建立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成《政府采购法》,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统驭,以《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和《政府采购处罚办法》为两翼,以财政部部长令为基脚,配套专门的法规制度,形成完整、全面的法规制度体系,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蹈。

其次要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解决这些问题的法规制度,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在法规制度方面不留或少留空白。

近年来,湖北省财政厅先后与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出台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规定》、《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等制度,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供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解决了监管行为的随意性,避免了风险。

最后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充分、完整和及时,是控制政府采购监管风险最直接而有效的途径。财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先在网上公告,让广大社会公众提意见,对有疑义的决定,经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再行公告,直至没有疑义为止。这种程序上的制度规范可以有效地避免财政部门作出错误的决定或决定失误。在行政许可时,湖北省财政系统与监察系统信息对接,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让所有申报者和潜在申报者有一个明确的信息交流渠道,较好地降解了行政许可的风险。

 

完善机制

 

政府采购机制建设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机制的完善必然促进体制的创新,体制的创新必然推动改革的深化。

首先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的位置应前移,不能等问题出现了再去处理,必须变被动为主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湖北省对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在实施之前召开采购人、代理机构协调会,研究制订详细的采购方案,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实施时,其招标文件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能公布。评标过程中,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管,特别重大的项目请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管。对采购中心的开标、评标进行视频监管,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随时打开采购中心的任何一个开标室和评标室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督现场。事后进行考核和检查,根据考核检查结果,督促建立采购人台账制度、代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评委会K线图评价制度和供应商信用记录制度等。这种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监督体系,有效地控制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校正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其次要建立规范、合法、合理有机相联的执法体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特别是在执法时,应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某投标人为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但采购人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含有暂估价,不符合有关规定,向采购中心提出疑义。采购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认为投标报价中含暂估价,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便认定其无效投标。监管部门随即收到投诉,经调查研究后认为,采购中心纠正其错误的结论是正确的,但程序不规范,需要更正程序。这说明执法处理的结论很重要,执法处理的程序更为重要。

要做到执法过程的规范,就一定要确保执法处理的结论和程序都合法,即都有法律依据,这是监管工作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如果法律尚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则要确保其合理性。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其合理。当然,合理是监管风险最高的内容,因为“合理”是从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来理解的,但不管怎样,监管部门都要占理,切忌在执法处理时因提不出任何理由而陷入被动。

最后要建立以调解为主、处罚为辅的救济体系。在处理投诉、举报等政府采购纠纷时,应当以调解为主,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处罚”大棒。因为“处罚”大棒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监管部门处罚了违纪违规者,另一方面,违纪违规者对“处罚”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所以,“处罚”大棒可以高高举起,但不要轻易击下。在实际工作中,要动用一切力量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投诉者、举报者分析利弊,打开心结,理顺心气。

 

曾经有排名第2的预中标供应商投诉第1名年销售收入不实,第1名提供的收入与其缴纳的税收不匹配。第1名则认为其年收入是实的,部分税收是税务部门要求延期在次年元月份缴纳的。大家针锋相对,都扬言要拼个你死我活。监管部门分别做2家企业的思想工作,认为这样扯下去耽误的是采购人的时间,损害的是采购人的利益。当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时,又请采购人出面做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湖北省财政厅近几年处理投诉和举报事件时,大都采用以调解为主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监管风险。

 

提高素质

 

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监管风险的关键,只有素质提高了,其行政能力、执行能力、协调能力才会增强,才能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要加强教育。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

第二要加强培训。对采购人要重点培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方面的知识。对监管部门要重点培训其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的判断等监管知识。对代理机构要重点培训标书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操作规范。对供应商要重点培训投标技巧、履约规定、质疑投诉等知识。

第三要加强宣传。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特别要提高单位主要领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对政府采购工作成败至关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争取社会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总结政府采购改革的成果和制度优势,澄清社会上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误解。

例如,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经常受到质疑,湖北省用2个例子来宣传说明。一是车辆保险项目的政府采购,湖北省经过6年的招标采购,使一个标准车的保险费从6000多元降到2400多元。二是某单位计算机招标项目,最后成交价每台3000元,而同样配置的该品牌计算机当时的市场最低保本促销价为3200元。

第四要加强考核。对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督促其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五建立从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在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协议供货单位中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政府采购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从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定期年检制度。对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代理业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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