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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防止过度融资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7-11 17:03: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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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防止过度融资

本报讯 71日,在我国《政府投资条例》开始实施的第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在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方面,《通知》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通知》还要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针对部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PPP项目共有8979个,投资额高达13.55万亿元。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加强PPP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强调依托在线平台对PPP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还特别明确了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防止PPP项目过度融资和违规融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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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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