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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19-04-26 16:57: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易学汶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一、明确权责,突出采购人的头尾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条也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分解细化了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主要任务,列明了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15项主要措施。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具体说来,采购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条例》第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此均作出了细化规定。

其二是自行组织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87号令第九条也有明确规定。

其三是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即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其五是组织项目验收。《条例》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87号令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五条均有明确规定。

其六是采购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87号令第七十六条均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合法性。

其七是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五条均有明确规定。

二、完善公平交易的市场机制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条例》第二十条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明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禁止性条款,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公开

《条例》第三十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决定了采购内容、采购标准和采购方式,也是政府采购监督时的重要评判依据。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是对《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落实和细化,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更为科学合理。

四、中标结果公告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五、合同公告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87号令第七十二条细化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指为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高效率、高效益和使用过程的公正、透明,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评估行为。

美国会计总署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3E”评价法(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是政府绩效评估方法探索的开端,后来又加入“公平”指标作为第4个“E”,即公平性原则(Equity)。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包括:政策评价与采购绩效评价相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评价与经济有效性目标评价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

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方面,政府采购业绩评价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率指标、成本指标以及软指标;管理质量指标,包括投诉发生率、采购文件合格率、采购信息公开程度;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时间指标是指采购周期;价格指标;服务指标,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满意率;信用指标,包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率。

当前,应加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规范化程度,逐步建立多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使用科学和合理的评价技术和方法,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采购人违法实施采购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比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十七二条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采购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十项违法情形。该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

九、采购人员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十条关于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何为“利害关系”《条例》第九条也有明确。

此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十、违法的民事责任

《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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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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