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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说 政府采购应当对不正常低价竞争说不

栏目: 2018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8-03-08 21:37: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监管者说

政府采购应当对不正常低价竞争说不

■ 吴正新

近两年,“低价中标”时常出现于人们的视野之中,不少企业在参加投标时报出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并获得中标,这种做法显然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并损害了一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不管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以及一些政府采购参与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正常低价参与竞争的行为态度暧昧,听之认之,视而不见,甚至置之不理,这是错误的。我们认为,政府采购应当旗帜鲜明对供应商不正常低价竞争行为说不。

第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且对“采购”也进行了定义,即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既然法律规定是有偿取得,就不应当是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取得。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偿取得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能允许牟取暴利,也不能允许不对等市场交易行为。

第二,政府采购是特殊市场经济行为。政府采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下的一种特殊市场行为,它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具有显然区别于普通商品经济行为的特殊性。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主体,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具有“政府”性质,而非个人和社会主体;二是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属于“国家”的钱,而非私款;三是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一般具有“公性”,不以满足个体非公用需求为目标,如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为增加国民福利、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政府采购活动兼具了公法和私法性质,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也理应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带头践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则。这也要求政府,既要尊重政府采购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对政府采购市场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需要对一些市场失灵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以实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第三,不正常低价竞争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维系健康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根本所在,否则,就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廉政风险。这些原则是抽象的,但也实实在在规范着每一个政府采购工作者和参与者的行为。财政部门制定规则、裁判纠纷等需要遵循;采购人确定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结果等需要遵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需要遵循;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并与其他供应商开展竞争、实施维权救济和控告检举等需要遵循;评审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和评审推荐等需要遵循;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等也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行为,并不是孤立的、与别人无关的、没有联系的。供应商不正常低价参与竞争的行为,不仅直接与采购人有关,也直接与其他供应商有关,甚至还可能与第三方社会公众有关,不仅可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曾经某医院采购一个住院大楼修缮工程项目,供应商以低于预算50%中标,但在履约过程中,却半路摆摊子,强制医院加价,虽然未得逞,但却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计划和病人的利益,类似的装饰修缮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等,这种摆摊子的现象都在实际中是客观存在的。还有的转嫁第三方,向第三方收取费用,牟取暴利;还有的提供降低承诺标准的低劣的产品、规格、质量、服务,等等。这些行为,它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上所述,也会损害其他依法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使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依法获得中标(成交)机会权、依法获得合理商业利润权等合法权益受损,还损害了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有些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不正常低价竞争行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不正常低价竞争行为本质上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政府对这种行为不管不问,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律的违背。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讲,这种行为如果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助力“质量中国”、“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等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综上,我们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旗帜鲜明地对供应商不正常低价竞争行为说不,正是综合这些因素,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对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及其他几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整治,以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四川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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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4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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