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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8-01-18 19:36: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四川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

该省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对低价投标、地方保护、虚假产品宣传、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等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和惩处作出规定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对低价投标等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和惩处作出规定。此举将让“一分钱中标”的现象不会出现在四川范围内,其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该制度。在制定思路上,该制度采取的是惩防并举的工作思路,这是政府采购监管上的创新。由于制度的内容比较有创新性,该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当事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通知》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和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知》重点从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面对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进行了防范和惩处的规定。首先明确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据相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体现了还权还责于采购人的“放管服”精神。其次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

(上接第一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再次,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最后,从代理机构的角度进行了规范,明确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

《通知》第二部分对防范和惩处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政策制度,也不得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必须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门在审核变更采购方式过程中,不得将采购人上级单位要求指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文件资料,作为变更采购方式的证明材料予以采信。采购人上级单位需统一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不得既不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又要求下级部门单位在指定范围内进行采购。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性阻扰或限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强行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在政府采购中,有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通知》也进行了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有政府或者部门强制性阻扰或限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根据情况建议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处理。

除此以外,《通知》还对防范和惩处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防范和惩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以及防范和惩处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由于该制度的创新性,在制定和出台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上述负责人说道,主要的困难就是有些人认为可操作性不强,但是,经过对制度本身的修改完善,以及将“预防和惩处”的辩证关系向存在顾虑的人们介绍清楚后,这些困难也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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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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