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2017年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 >> 2017峰会特刊电子报 >> 架梁立柱 完善制度

架梁立柱 完善制度

栏目: 2017峰会特刊,电子报 时间:2017-12-28 20:00: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架梁立柱 完善制度

政采制度改革四梁八柱全景图

社会运行需要制度的支撑,百姓福祉需要制度的保障,同样,政府采购也需要制度的护航。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密集出台,法规体系“四梁八柱”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信息公开、需求和履约验收、专家管理等一大批规章制度相继实施,架梁立柱基本完成。

架梁:完善制度体系

/完善交易规则/

中央改革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规模占比最大、使用最为频繁。作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自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18号令也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在18号令制定时,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完善,政府采购实践还不充分,各方对政府采购的理解也不到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现在政府采购更加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因此18号令亟需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

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18号令作了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87号令一共7章88条,在18号令的基础上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对18号令做了全面修订,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要求的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其中强化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了结果导向转变;完善了公平交易规则,提高了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了采购程序,着力提高了采购效率;规范了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增强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了权责对等要求;保障了供应商权益,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抓好采购“一头一尾”/

中央改革

2016年1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对采购过程中的“一头一尾”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指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其中要求采购人对需求编制负责,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地方进展

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各地依据现实情况也陆续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相关管理办法。

早在2015年10月,四川省财政厅就颁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责任主体、目标、适用项目范围、论证内容、论证方法和要求、结果的运用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主体、参与验收的范围和主体、验收程序、验收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指出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而在履约验收环节,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辽宁省财政厅也于近日印发通知,调整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规定,明确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需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另外河北、山西、广东和新疆等省份也都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落实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型改革。

/推进信息公开/

中央改革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推动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透明的一项重要抓手。做好政采信息公开工作,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5月份,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4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明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而集中采购机构还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另外,该文件还提到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内控管理、动态监管和大数据分析,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提供保障。

地方进展

按照财政部要求,北京市财政局推出新版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并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网站信息发布各方权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流程和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也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该省的实际,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补充规定,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应按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申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立柱:改革重点内容

/深化批量集采改革/

2016年末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采购人的现实需要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与过去相比,作出了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建立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二是开展批量集中产品售后服务单独采购;三是京外中央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四是京内中央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进行;五是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产品上年度购买总数的30%以内。这些变化有利于发挥集中规模及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

/强化内控管理/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财政部于2016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多项措施加强内控管理。其中要求采购当事人通过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等。

/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中央改革

财政部于2016年11月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9个方面规范了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要求,并对评审专家的抽取、费用支付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的修订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裨补缺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的要求,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进入、使用、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专家回避情形、专家对评审报告的争议处理、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要求、专家履职情况记录、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从操作层面对症下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变化,针对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不足,以及少数专家不专、不公等现象制定完善措施。

地方进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后,迅速“落地”,各地进一步落实管理“新规”。新疆财政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联合发布《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完善专家管理办法,借鉴职称评定的操作方式审核专家资格申请,推进兵地专家资源共享。山东对评审专家确立了分级监管模式,对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分别进行细化明确,赋予市、县两级更多的监管责任和权力,促进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合力共为的综合监管新格局的形成。

/健全政策功能体系/

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同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政策功能体系不断健全。

继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今年再次“扩容”。9月,财政部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政府采购将通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非招标方式采购等方面进行支持,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比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除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已探索实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采购政策,建立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基本制度,基本形成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这些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

补强:突出问题导向

/规范代理机构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代理机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代理机构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对此,财政部组织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016年11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业界热议。在今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酝酿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提请与会各方讨论。其中,就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协议签订、代理费用、采购文件,信用评价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明确涉密采购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就涉密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管理,黑龙江、河南等地曾出台了针对性的地方规定,但是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相关涉密采购项目的实践中存在以“涉密”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

为规范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财政部近期正在研究制定《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就涉密货物采购项目范围、涉密服务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的确定、涉密采购项目的组织、采购方式的确定、评审专家选定、信息公开、保密管理、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还突出强调了采购人在涉密项目组织管理中的的主体责任,同时详细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应采取的保密措施。

/推动政采标准化/

标准化是提升政府采购规范性,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近年来都在不断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如财政部不断推进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逐步建立需求标准体系。以推进电子化招投标为契机,编制完成服务器等品目的需求标准化体系,逐步将物业等品目纳入编制范围。中共中央直属采购中心推出《采购需求编制指南》,为各单位编写采购需求提供标准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财政部正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等,同时,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推动出台对采购计划备案、项目委托、采购方式确定等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规程和技术标准制订工作。

本版文字/杨文君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7期第3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