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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采改革借新目录“亮剑”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21 20:15: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内蒙古政采改革借新目录“亮剑”

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一期集采目录,对目录执行提出严格要求,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 通讯员孙志刚报道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2016-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结合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重点部署,对目录执行提出严格要求。

据了解,本次拟定的新目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中采购目录,包含通用类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第二部分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第三部分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四部分是对目录执行提出的严格要求。其中,第四部份在整个目录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份量,其旨在通过狠抓目录的操作执行,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此次对目录执行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单重复法规制度的规定,而是结合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重点部署,每一条政策都是‘干货’。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新目录要求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述规定采购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处里多次开会研究并召集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研究,同时,内蒙古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也召集中心业务骨干多次讨论。

记者还发现,除该负责人强调的几点外,内蒙古政府采购处在狠抓操作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层面也开出了诸多“药方”。例如:新目录要求采购人应依法尽快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采购人应进入采购实施阶段。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接受采购任务,由采购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说明,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因故意拖延怠慢等原因导致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取消,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新目录中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项目也较以往有所调整。其中,通用类项目涉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37项内容,与上一年度想相比,新增了“LED显示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涵盖了10类项目,与上一年度相比,新增“十个全覆盖工程涉及货物和服务”;专用采购项目涵盖了65类项目,新增“康复器械及设备”“拆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农、牧、林业保险”“产品检测检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PPP项目”。相较于上一年,新目录删除了“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并将“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合并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将原目录中的“燃料”、“交通管理设备”、“舞台设备”、“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等7类项目调整为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除了项目的增减,新目录还适当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同时,为进一步调解“效率”和“公开”之间的关系,新《目录》将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20万元(原为80万元),与中央预算单位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致。

据悉,新目录是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第10次发布《目录》。2014年以前,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级共用一套《目录》,其中,自治区政府共发布3次,分别是2004、2005及2007年《目录》,其余年份为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自2014年起,自治区对集采目录发布工作进行了创新,分别发布了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目录》。为更便于操作执行,本次拟继续采用分别发布的形式,由财政厅发布自治区本级《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发布盟市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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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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