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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创新“远期约定采购”模式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14 20:16: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珠海创新“远期约定采购”模式

若采购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产品与服务,可通过远期约定采购择优确定供应商,待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要求时实施采购


本报讯 今后,珠海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政府行政办公、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交通管理等领域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可通过远期约定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待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要求时实施采购。这是近日发布的《珠海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明确的。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2015年5月,广东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试行办法》,就远期约定政府购买行为作出规范,同时提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市的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实施办法。据此,珠海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此次珠海市发布的《办法》符合该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珠海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向社会发布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产品与服务采购需求,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商定远期约定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时,采购单位则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采购。

什么样的项目适用于该种采购模式?《办法》指出,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主要针对政府行政办公、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范畴。相关单位必须围绕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远期约定采购的示范作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开展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办法》还对“采”“供”双方作出限定。采购主体为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珠海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中标单位中标前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供应商条件。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遵循怎样的程序?市级财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向全市采购需求单位征集可以开展远期约定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需求。随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集的采购需求进行甄别和筛选,提出当年度远期约定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目录,向全社会公布,征集社会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并向采购需求单位反馈。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征集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组织对原需求进行修订完善,在确定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并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远期约定采购。采购程序结束后,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远期约定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须按约定的采购数量、价格,购买中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远期约定采购合同终止,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办法》要求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公开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强化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参与竞标的,一经发现,取消或终止执行远期约定采购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此外,远期约定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各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提前终止合同。

《办法》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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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0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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