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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如何防范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6-01-14 20:14: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如何防范


■ 胡英

质疑投诉作为供应商的一种救济渠道,其在揭发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实践中,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等救济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部分地方无效投诉比例居高不下,成为影响日常监管工作和采购效率的一大难题。

维权为何变了味儿

为何质疑投诉这一原本用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却成了供应商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常权利的手段?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活动面对的是全国各地相关生产厂家和代理商,投标主体庞大而繁杂,市场竞争极其激烈。由于当前救济门槛和成本较低,为了分得政府采购的一杯羹,有些供应商便试图通过这一救济渠道谋求不正常利益。

同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供应商的反映途径日益多样化,其中网络舆情、政务热线使用频率日渐提高。虽然为规范质疑投诉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每份招标文件和每个成交公告均明确告知了供应商质疑投诉流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也明确了投诉处理的规则,但由于网络渠道具有便捷、源头查证较难、成本低、风险小等特点,个别未中标供应商便“热衷”于通过政务热线等匿名发布不实信息,甚至捏造事实,谋求个人私利。

此外,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一套行之有效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而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诚信体系缺失,为供应商滥用救济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多管齐下,规避无效投诉

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质疑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处理流程,对于未经法定程序的无效投诉,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意识,对于一些无效投诉,许多监管部门依然逐一回复和解答,这无疑造成了人力物力上的浪费。那么,如何有效减少无效投诉的发生率?

第一,坚持严谨细致的作风,规避投诉风险点。一是定期分析研究采购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联动,实现现场监督、履约信息共享、难点联合研究,防控风险点、提升满意度。二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评,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进一步细化评审内容,评审过程中要求评标专家详细出具各项评审依据或项目废标原因,引导专家认真履职。探索实现评审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公开化,减除供应商对评审过程的误解。三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减少投诉隐患。通过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推行招标文件范本等方法,避免供应商通过招标文件中易引发歧义的表述等漏洞做文章。

第二,坚持依法高效的原则,合情处理投诉。一是采取实事求是、合理分类处理方式。对既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也无有效线索的匿名投诉,直接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后给予回复;对重大敏感项目或反映事实清楚、附有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后及时给予回复。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恶意投诉的成本。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诬陷的投诉,依法严加处置,有效遏制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交易环境。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倡导依法依规质疑投诉。通过政府门户和行业部门政务网站及其他有关信息传媒,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公布监管部门投诉受理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进行质疑投诉。

第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类主体的特点,结合实际,分类创建四类主体信用考评机制,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和行业特点,从职业道德、服务水平、诚信记录等方面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建立诚信管理考核档案,以增强考评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全面推行不良行为报告制度、网上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无效及恶意投诉现象的发生。此外,积极推进财政、工商、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监管优势,有效避免无效投诉的发生。

(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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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40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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