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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要“站住位置”“坚持原则”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2-21 21:23: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阳光时评

财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要“站住位置”“坚持原则”


■ 王湖 孙志刚

近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纷纷加快推进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的这一进程中,笔者认为,财政部门要明晰自身职能定位,站住位置,同时,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定位,也应坚持原则。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内容看,主要包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这五项内容,按照财政收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表现为财政支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可统称为“购买行为”,从交易特点看,这一类行为对于政府,是所有权的获得,是购买行为,目标是通过少支出,希望获得“物美价廉”的效果。第二类表现为财政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可统称为“拍卖行为”。这一类行为对于政府,是所有权的出让,是拍卖行为,目标是尽可能多的得到收益,希望获得“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的效果(无偿划拨除外)。由于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财政收支两方面,所以,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涉及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等几项财政的基本职能。按照交易内容分类看,财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重点在于监督管理,监管的内容可概括为“逢买必采、逢卖必拍”。

第一类涉及财政支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要在交易过程中,贯彻实施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类涉及财政收入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财政部门依法对拍卖收益入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在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定位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均明确提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从依托有形场所向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转变。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核心职能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交易有形场所,类似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能。而其发展方向和定位是维护、管理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定位也坚持四项原则。

第一,独立法人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或内部组成部门,而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

第二,非营利性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对采购人、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第三,程序法定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

第四,管采分离原则。除法定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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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34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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