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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筹资金采购项目也应公开采购信息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8-10 20:49: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自筹资金采购项目也应公开采购信息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就依法做好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要求。其中提出,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使用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也要公开相关采购信息。

《通知》提出,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信息,依据职责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公告。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级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向自治区按期上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信息。对于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告。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但仍对信息发布工作负有相关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以及《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全透明。属于业务执行方面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公告,其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采购分签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公开。

《通知》还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公开渠道、范围和内容做了规定。公开范围包括: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等相关法规所规定,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范围(含由集中采购方式变更分散采购方式的)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其中,使用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也纳入本次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要求;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相关信息;其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确需公开的信息等10项。

《通知》明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开标时投标人只有一家且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无任何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且征得投标供应商同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审批批准后,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再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对分散采购范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公示。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跟踪回应,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工作体系确保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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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9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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