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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财政部答复过的政采“心声”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3-05 20:47: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建议、提案答复的过程,也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过程。这些年,财政部是怎样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政采“心声”的,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这些年财政部答复过的政采“心声”


2013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议的答复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中提到,政府采购近年来暴露出如价格偏高、质量不好、技术落后等问题,电子产品采购表现尤为突出。2月28日,财政部在官网发布相关答复摘要。

答复中,财政部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如推行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电子产品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批量集中采购价至少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20%,加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明确协议供货招标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通用的主流产品;引入中关村价格指数等第三方价格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监测等。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制定协议供货采购管理等制度办法,简化采购程序,完善电子采购系统,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同时,研究建立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产品定期评估等制度。二是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实施范围,对通用性强、规格标准统一、便于归集的通用办公产品逐步实行批量采购。三是建立以市场通用产品为基础的产品更换机制,定期更新协议供货产品。四是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平均价、历史成交价和采购人采购价,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五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既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又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力度”提案的答复

全国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文先在《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力度的提案》中提到,加大注册会计师服务政治、社会、经济的力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要将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制度化,真正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对此,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智力专长和专业优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要精神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推进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未来一段时期,财政部将逐步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制度体系,加大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财政预算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范围。


2012年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应出台经济政策”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

其中,在建立健全支持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指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明确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案的答复

全国政协委员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提高保障水平。按照人、财、事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采取多项措施,指导鼓励各地落实救助责任,如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确保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高效运转。

★关于“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施扶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科学发展”提案的答复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中小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解决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信用担保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同时要求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而提案中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了体现。


2011年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提案的答复

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我国经济增长、财源建设、技术创新、扩大就业等贡献日益突出。多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在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创新支持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


2010年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建议的答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基。”民建中央在2010年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的提案》提出,当前我国创业“瓶颈”和创业政策缺陷主要表现在创业融资难、创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上,为此,民建中央提出了优化创业融资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制度创新等六条建议。

针对这一提案,财政部从八个方面作出答复。其中,在关于将中小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问题上,财政部表示,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加大采购信息透明度和降低参与门槛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从近两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获得的采购合同逐年增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要求,财政部已起草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皆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太广,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待新的标准出台后,财政部将据此研究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发展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技术进步,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财政部赞成提案中的建议,并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混合动力轿车等新能源汽车发展。

近年来,国家全面推广节能汽车,加大了政府采购力度,将节油效果明显、技术成熟可靠、经济较为可行的混合动力汽车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下一步,财政部还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大力促进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发展。

★关于“政府购买非营利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案的答复

全国政协委员江绍高提交《关于政府购买非营利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提案》,建议把非营利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提上日程。当年,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提高社会就业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理应通过政府采购手段予以支持。多年来,财政部对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非常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进一步细化了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公共服务的程序和要求;另一方面,为降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成本,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推动将汽车维修、会议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城市绿化等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同时,答复中指出,下一步,财政部将充分吸收提案中的建议,一方面,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非营利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各部门不断扩大发包的领域,明确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政府购买服务进程的措施,从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2010年之前

★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和强化监督机制”建议的答复

2008年,人大代表提交《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和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议》,对此,财政部从三个方面作出了答复。

第一,要在我国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首先要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对于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采购商品抬价、以劣充优、售后服务不到位问题,财政部准备通过采购活动考核评价、不良行为公告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等制度,全方位推进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第二,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做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员是一项好的建议,它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今后,财政部要积极推动这一监督模式在全国的推广。第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做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管。

★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建议的答复

2008年,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支持自主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精神。2006年以来,财政部配合科技等部门制定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从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合同、首购订购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待遇,同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管理办法对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进行规范。下一步,财政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汽车产品的作用。其中包括研究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确保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产品的政策落到实处;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实行跟踪问效,确保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等。

★关于“防止政府采购中腐败”提案的答复

2007年,政协委员在《关于防止政府采购中腐败的建议》中指出,政府采购本身是一项预防腐败发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但仍然存在少数不法供应商利用制度漏洞,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对此,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从完善制度层面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答复还详细说明了关于政府集中采购体系建设问题、关于协议供货问题、关于会议定点的问题、关于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四个方面情况。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57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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