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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谈判是否增加了采购成本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2-02 22:22: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多轮谈判是否增加了采购成本


■ 本报记者 冯艺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某读者来电,询问:74号令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谈,专家要多次参加谈判活动,这是否意味着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比以前更繁琐,采购成本也更高了?

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专家表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谈判开始前,必须先成立谈判小组,再由谈判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进而由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因此,对于公开招标失败或紧急之需而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因其采购需求是完整、明确的,可以先由代理机构代为制订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在书面推荐或通过公告邀请来的供应商中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一并确认谈判文件。如果采用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则可以在谈判时由谈判小组一并确认采购文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采取公告邀请和书面推荐方式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两次;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一次。而对于其他无法详细描述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至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不管何种情形,谈判小组均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且在这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将采购需求的变动通知到每一个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74号令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而以前的程序,大家之所以认为简便,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人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50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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