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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用规范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9:47:3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四川:用规范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该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重点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出7项规范性要求

 

本报讯 记者吴敏 通讯员吴正新报道 在政府采购执行环节中,采购文件编制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往往对采购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为牢固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基础,近日,四川省财政厅针对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中所出现的常见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出7项规范性要求。

据悉,《意见》在对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和规范的基础上,重点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进行了规范,包括招标文件范本使用、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技术参数设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口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具体等7个方面。“采购文件编制之所以成为《意见》提出的重点,是因为它是政府采购活动规范与否的‘根’。”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意见》中对采购文件编制所提出的7项规范性要求,主要致力于解决监管机构在审核采购文件时发现的诸多问题。

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意见》明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具体的几家,而潜在供应商却被排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针对采购文件中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的制定,《意见》提出,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的表述,除对于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以外,应当采用中文。另外,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报价函、产品清单等资料中标明投标(报价)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相关格式文本的设置等。

据悉,《意见》除了对采购文件编制作了详细规定外,还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意见》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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