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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标文件编制再添新指引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7:3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福建招标文件编制再添新指引

 

本报讯 记者赵家旺 通讯员李穗华报道 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哪些是不可逾越的“雷池”?福建给出了新的答案。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流程及评审工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项目验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执行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

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补充通知》体现了3个鲜明特点:

一是结合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对招标文件重点条款的编制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比如,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实质性条款和废标问题,《补充通知》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注序号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在直接关系评标结果的评标标准方面,《补充通知》规定,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不得采取设定评分条款的方式设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取综合评分法的,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二是按照新近颁发的制度办法,对评审现场管理、投标资格认定等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内容在《补充通知》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是贯彻政策功能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落地。其中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家具、印制品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非小微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文件编制对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细化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编制也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并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明白无误地告诉当事人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该怎么做,显得至关重要。”上述负责人表示,福建省自2007年便开始招标文件的规范化工作,制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并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此后,福建省结合新的制度规定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先后3次以补充通知形式对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进行补充和完善。这些举措对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起到了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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