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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供应商造假可乘之机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6:06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不给供应商造假可乘之机

 

■ 王岩

当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为谋取自身利益提供虚假资质、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已经不是新闻,此类现象的发生要求我们在采购过程中严控各个采购环节,确保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

资格审查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时有供应商借用资质或假冒资质投标,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把关,始终抓住资格原件审核,真正让弄虚作假者无法得逞。

——报名准入审查。针对采购项目特点,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准入条件,确保准确执行。资格证件不全或未提供者一律不得报名。

——评标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在评标时出示资质原件,由评委审核把关,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核。

——适当增加标后实地考察程序。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投标资料的情况,确保供应商有履约能力,采购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训。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采购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业务操作能力。而目前有些集中采购机构受人员岗位调换频繁,理论水平不够高、专业技能不全面等因素制约,并不能真正辨别供应商资质的真伪,会使造假者有机可乘。因此,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及资源,全面提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有些不法供应商甚至连公章都敢伪造,这加大了资格审查的难度,在资质审查时通过纸质材料有时难以判断其资质的真伪。为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协同工商、税务、质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起供应商资源库,包括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生产或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以及其持有的各类资质,以方便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定。

 四是建立诚信市场机制。

如果没有诚信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就会出现尔虞我诈、造假贩假、低价竞争等混乱无序的状态。因此供应商应牢牢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保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政府采购网站开辟供应商诚信档案专栏,公开供应商的投标诚信、质量诚信、服务诚信及法人行为诚信等情况,约束供应商经营行为,从而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作者单位:河北省鸡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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