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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为车载装备采购护航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8: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本报记者 梁帅
 
为了规范公安警用车辆及车载装备采购目录企业(以下简称目录企业)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出台了相关制度。那么这些制度具体是哪些?制度有哪些重要规定?
 
2类企业可入围采购
 
据了解,采购中心出台了《公安警用车辆及车载装备采购目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公安警车载装备意向采购目录企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个制度,明确了投标供应商条件、权利与义务及目录企业的违规处理等。
《暂行办法》将公安部警用装备车辆及车载装备采购企业分为2类,分别称为“目录企业”和“意向供货企业”,上述企业均有机会参与公安部的相关采购项目。
 
《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年度车载装备企业为意向采购目录企业。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因为这是首次制定车载装备集中采购目录,并且今年是第一年试行采购,试行完毕以后有什么问题将及时进行调整和规范,所以叫“意向采购”。意向供货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年竞争性谈判入围条件但公安机关有特殊采购需求,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经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列入采购中心意向采购目录的警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生产企业。
 
王强表示:“意向供货是协议供货的有效补充形式,当意向供货企业达到下年协议供货企业入围条件时,可以参加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目录企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对新申请参加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的企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采购中心上报申请材料。
 
企业报价很重要
 
入围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了目录意向企业具备10项条件,其产品应满足4个条件。具体要求中,对企业,有“参加目录企业申报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款;对产品,有“申报产品为最新产品型号,且与市场销售的产品无任何配置差别”、“申报产品的价格政策为最优惠的采购价格(最低价),必须优于供应商一级经销商的价格政策,并仅供采购中心在其负责的公安系统内部采购”等条件。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在入围条件、权利义务、违规处理等章节均着重强调了“最优价格”的原则。在意向采购目录企业入围条件中,明确指出,申报产品的价格政策为最低价,必须优于供应商一级经销商的价格政策;在意向企业目录有效期内,企业入围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应对未执行的采购订单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提供该产品的替代产品,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
 
发挥桥梁作用
 
服务公安基层实战和供应商企业是采购中心的宗旨。
 
在服务公安民警方面,采购中心会把意向采购目录企业名单发文向全国公安机关公布;采购中心将入围产品编入下一年度《2013年公安警用装备采购指南》中,发放至各级公安装备部门;意向采购目录企业的产品型号、价格等信息在公安警用装备采购网上免费介绍。为企业提供互联网“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信息网”信息宣传平台;参加采购中心定期举行的专题会议等。
 
在服务供应商企业方面,采购中心会定期向意向采购目录企业通报警用装备采购工作动态、基层公安机关需求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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