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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装备集采条件成熟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8: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冯艺报道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加强车载装备集中采购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是记者在8月24日公安警用车载装备采购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采购中心下一阶段将从以下4个方面推动车载装备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建立警用车载装备集中采购目录;加强意向采购目录企业的管理;将车载装备产品纳入最新警用车辆展示推介制度;加强最新警用车载装备宣传平台的建设。
 
会上,采购中心主任王强介绍了加强车载装备集中采购的背景并对车载装备采购工作未来的思路与生产企业作了交流。
 
王强表示,采购中心对警用车辆集中采购的良好效果为车载装备纳入集中采购奠定了良好基础。他说:“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均在中心采购警用车辆,其中24个省执行集中采购。去年,采购中心共为各地公安机关采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6216辆,特种专用车辆176辆、警灯警报器5501套,采购总金额达35亿多元,节约经费3.43亿元。”
 
王强认为,在多年来不断总结、探索,规范采购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采购中心现在有能力、有义务做好车载装备集中采购工作并建立标准的采购管理模式。他强调,各省公安机关通过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可以切实解决一些程序问题,缩短采购时间。同时,由于车载装备采购量大,集中采购易于形成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节省经费。此外,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有利于廉政建设。
 
座谈会上,采购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还就由中心制定并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批准印发的《公安警用车辆及车载装备采购目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警用车载装备意向采购目录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向与会企业代表进行了讲解。据了解,以上制度对企业的入围资格、确定程序、权利义务、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意向目录采购企业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有品质保障的产品。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给车载装备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本次会议是首次针对车载装备供应商而举办,邀请了来自全国共54家车载装备生产企业参加。车载装备生产企业代表认为,通过采购中心为其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销售平台,供应商有更多机会为全国公安机关提供高性价比的车载装备。他们表示,此次学习交流机会很难得,并表态今后会认真履行采购中心对车载装备采购工作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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