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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公开实现对法规的延伸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采购信息公开实现对法规的延伸

               ——省级集采机构信息公开采访调研分析

本报记者 贾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嘛,所以能公开的东西我们都尽量公开!”这是记者在近日对省级集采机构信息公开的采访调研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政府采购执行链条上几个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已经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对法规的延伸
 
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评标现场公开与否,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但许多集采机构先尝先试,积极试水公开;而在中标公告公开中,多数省级集采机构也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大大延伸了公开的范围、内容。
 
在被视为影响采购公正性最重要因素之一的采购需求方面,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等集采机构已不同程度地事先公开了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指标,主动让供应商和其他社会公众“挑刺儿”。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也视采购项目难易程度、熟练程度决定是否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公开采购需求。

在公开招标文件方面,随着电子化手段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等集采机构免费向网友公开招标文件,不仅颠覆了传统的发售纸质文件的形式,而且将公开的范围由供应商层面拓展到了社会公众层面。

评标现场对很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而言,像是一个秘密的禁区。但如今,在部分集采机构,这个禁区也实现了开放。有的集采机构在评标室外同步播放评标室的画面及声音;有的集采机构允许供应商参观评标现场;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代表的数家集采机构,更是将评标现场通过网络向普通网友公开直播。

在对既有法规的延伸上,中标公告显得尤为鲜明。大多数省级集采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内容已远远超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12条规定的7项内容。包括对项目而言极为敏感的内容,如未中标供应商落选理由、评标方法、评审意见、供应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评标总得分、推荐排名等内容,在多个省份的中标公告中出现。

中标公告中体现的项目基本信息内容也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是否可提交备选方案、进口产品是否可参加报价、采购方式及为何选取此种方式、采购方式批准部门、采购组织类型、采购文件制作人、公示时间、公示媒体及网址、交货地点、供货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及职称、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质疑时间、方式及内容、成交供应商签约事项等,全部加起来计算,大约有超过40类信息已经挺进中标公告。此外,为数不少的集采机构还公开非招标项目的成交结果。
凸显充分公开的理念

主导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实现突破的背后力量,是政府采购从业者日趋成熟的公开理念和公开意识。

预算金额、节支额、节支率、落标供应商及落标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单位和职称,这些公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每份中标公告中都能看到。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评标总得分、推荐排名等信息,则一目了然地呈现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标公告中。
 
“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希望采购活动能让更多人参与监督!”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晓明表示,“我们认为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或涉及商业机密的,都可以亮给公众。”

“面向所有网友免费发布招标文件,疏通了一条监督渠道。”在谈及招标文件公开时,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曾鲜明地表示,“不管是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普通网友,还是政府监察部门,都可以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这必然会增强政府采购监督力量,从而倒逼政府采购进一步提高公平公正水平。”

公开效应已经显现

信息公开不仅在范围和内容上实现了诸多突破,也带来了显著的实践效应。诸多受访者告诉记者,公开程度提升后,有效质疑率、投诉率下降了。

“虽然质疑数量有所增加,但有效质疑和投诉率却下降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江顺龙告诉记者,该采购中心自实行公布投标人各项得分的办法后发生了这样的连锁反应。

浙江省余姚市政府采购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向记者介绍说,该市实施采购需求公开后,供应商质疑率大大下降。

马晓明则表示:“就像古代的县衙,不是说没人告状就好,也不是说告状的人多就不好。我们扩大中标公告内容范围之后,短期内质疑率没有下降,但我相信两三年后,质疑率一定会下降。”

公开后的冷思考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车轮滚滚向前,从整体趋势上看,许多关键信息的公开已呈现出“箭在弦上”之势,但也有业内专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信息公开既要热运行,也要冷思考。”

比如,龚云峰认为,现在供应商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有一种批评声音是“流程复杂、效率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必要环节,那么势必会拉长政府采购的时间,从而加重这种批评声音。因此,不应将公开采购需求作为政府采购的必要程序。

而在公开评标现场方面,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也引发了实践的思考:公开评标现场会影响评审活动的保密性吗?可以公开评标现场吗?对此,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评标现场公开是一把双刃剑,至少在现阶段来看,有利有弊。”

显然,在政府采购应公开哪些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业内还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除此之外,在实践层面,有的地区还面临着诸多机制和技术的问题。

“比如,有些地区的政府采购业务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或者其集采机构属于自收自支单位,如果招标文件全部实行免费网上发布,显然会影响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原有的收入。这类问题显然需要考虑和解决。同时,网上公开需要一定的信息平台和技术作为支撑,这依赖于地方电子化平台的建设程度。”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分析说。

此外,有业内专家表示,19号令颁布实施至今已近8年时间,政府采购实践情况发生了很多改变。各地涌现出的不同的探索性的做法,值得肯定,但这也间接说明,各地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度有待实现统一。因此,适应实践和形势变化,出台新的信息公开规范性办法,已成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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