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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刊】专家呼吁是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时候了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8: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特

效率取向与科学发展观不符、不能涵盖实践中的新问题、无法完整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呼吁是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时候了

本报记者 贾璐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之际,多位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在高度评价《政府采购法》实施意义和效果的同时,纷纷提出要适时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

“2002年《政府采购法》对中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意义,犹如《宪法》1993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重要。” 《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对《政府采购法》给予了这样的评价。但他同时表示,立法者踩上了时代的鼓点,反映了时代的需要,但是所有开创者都有幼稚病,都带有发展中的早期问题。

于安进一步分析道,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问题并不完全是来自细节,而是源于整个法律的价值取向。现行法律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基础上诞生的,这种发展观在处理公共问题和政府作用问题上,更倾向于引用市场的办法。而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政府的职能开始了巨大的变化,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如果按我个人的意见来讲,那我当然是希望修改这部法。如果要修订法,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确定它的主导思想或者基本取向。”于安表示。

曾参与《招标投标法》立法起草和《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工作的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慧教授旗帜鲜明地表示,应当对这部法进行修改完善。同为《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遗憾地表示,在现实中《政府采购法》受到很多“虐待”,有些采购主体不把这部法当作一回事,有些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因此,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从实践出发,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为10年以来政府采购遭遇的困难、挑战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

除了立法取向与科学发展观不符、无法应对现实挑战等原因外,业内专家也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层面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分析。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现有框架下的《政府采购法》不是一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当前,我国仍处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状态,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说明“两法”分工方面比过去有些进展,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应该进行统一规制。南京审计学院经济学院院长裴育也建议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避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与纷争,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与效率。

据记者了解,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对此,部分业内专家肯定了其对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价值,同时也表达了他们自己的思考。

刘慧认为,应在修订完《政府采购法》后再对细则进行建设。她以电子化采购为例说,如果我国只把推行采购电子化放到实施细则中,而没有在法中进行规定,则有可能会对电子化操作细节考虑得比较多,而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地区差异、个体差异等大的宏观管理角度考虑得较少,从而可能会产生政策和实施细则上的矛盾。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的认同:“对于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措施,应首先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的方式予以规定,而不宜直接以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的形式做出规定,否则会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律统一和法制尊严。”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章辉也表示,工程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界定、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仅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是不能解决的。

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具有现实意义。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姜爱华表示:“我个人更倾向于在目前这部法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改革需要渐进性,当前在现有体制框架下作效率改进更为稳妥。二是当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还需继续深入,实践也有很多问题有待继续研究解决,我们还需要继续积累经验、达成共识,进一步夯实修法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三是当前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运行体制还很难改变,这对修订《政府采购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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