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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批量集中采购是真正的集中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7: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批量集中采购专题探讨{3}】

本报记者 贾璐

批量集中采购模式的诞生,激发了业内对于集中采购模式更深地探讨。谈到这种方式,多数理论专家习惯于将其评价为“它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那么,这种评价从何而来?

形式上的集中采购和半集中采购

“只有绝对的分散,没有绝对的集中”,业内某专家曾这样评价过去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政府采购模式形态。在他看来,分散采购的形态很容易界定,但集中采购的形态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集中度的问题,而关于集中度的认识也在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变化。

比如,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集中采购的典型标志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具体而言,就是各采购人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这种采购形态把以往分散的采购事务全部集中在一个代理平台上进行交易,因而算是实现了采购事务和采购代理的集中。在当时的背景下,把这种形态称之为集中采购,并没有多少人持反对意见。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问题随之而来,认识也发生了变化。

“今天,采购人要一台电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买一次;明天,另外一个采购人又要采购同样的一台,再委托一次。这样的采购活动能体现出集中性吗?”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举例说。

在这种认识不断加深后,实践探索中的集中采购形态又经历了进一步演化,出现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即把同类采购产品集中招标一次,签订框架协议,然后分期采购。在其后发展中,这种方式还演化出了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等多种表现更加集中的形态,但同样仍被认为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集中”。

那么,什么才是实质上的集中?实践中,部分地区给出的答案是:不是简单的采购事务的集中,也不是简单的更多采购单位的集中,而是采购需求的集中。例如,某些地市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打包采购”、“合并采购”、“批量采购”等。这些方式将集中采购的实现形态延伸到需求集中层面,但是同样也面临着“集中度”的疑问:是不是实现了所有采购单位同类需求的集中?这种需求集中,是简单随机的集中,还是在一定周期内有计划的集中?

真正的集中采购

“真正的集中采购,题中应有之义是集中需求、形成批量,而集中需求又需要一个前提,即统一配置标准。”徐焕东重点指出:“真正的集中采购必须将需求管理纳入政府采购,其核心就是要有包括预算、配置、成本等的统一标准。”

而从集中采购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徐焕东认为,集中采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定时集中,比如每半个月采购一次;另一种是定量集中,比如说累积到2000台采购一次。

从实践层面看,中央单位试点推行的批量集中采购,完整地体现了集中采购标准统一、需求归集、统一采购的本质特点,也符合定时、定量集中的形式特点。

采购未动,标准先行。在标准统一层面,《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确定了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两个试点品目的配置标准,而相关经费标准则执行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的有关规定。徐焕东表示:“因为拥有统一的配置和预算标准,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中,将需求管理纳入政府采购才得以实现。”

在需求归集方面,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实现了有计划的归集。具体操作中,中央单位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

在采购操作方面,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并结合中央单位的特点,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

“从采购实践来看,批量集中采购能够通过汇总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数量,进而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程度,并且增强投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因而,批量集中采购体现出集中采购的本质含义,是集中采购的真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表示。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则认为,之所以说批量集中采购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是因为这种操作形态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在这5个层面上,批量集中采购与别的采购形态相比,都显示出了鲜明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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